速看:2020年底即将到期的十三个重要税收政策

2020年即将结束,一些重要的税收优惠类政策也将执行到期。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值得我们去重点关注,提早做财税安排和决策,以免错过享受优惠的时机。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主要条款: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提醒: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可以减半征收等等。

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且客户对票据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主要条款: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阶段性减免社保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主要条款:各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主要条款: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提醒:利润偏高且有计划购入设备、器具的企业,在12月31日之前务必完成采购,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抵减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主要条款: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速看:2020年底即将到期的十三个重要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主要条款: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主要条款: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八、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主要条款: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九、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主要条款: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划转、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

十、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等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主要条款:2020年12月31日以前,捐赠用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的物品和现金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捐赠的物品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主要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主要条款: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三、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主要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企路顺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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