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等人窃取金蝶软件公司技术,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原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均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对该公司所有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包括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事信息、营销信息、法律事务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保密期为在职期间至该公司宣布解密或者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对纳入其CRM管理体系中的商机、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CRM系统对于登陆的人员均设置了查看权限及登录密码,属于密级程度较高的管理系统。CRM管理系统中的商机信息、客户名单等信息能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带来项目合同,形成销售,最终能为公司创造收入。

2013年初,被告人颜某某召集金蝶扬州分公司有关员工开会,提议成立新的公司继续做金蝶软件产品,并要求相关员工入股。2013年4月,以张某1的名义,由被告人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扬州协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公司”)。被告人颜某某系协创公司实际负责人,并为协创公司申请到金蝶软件产品扬州地区代理权;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软件实施;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协创公司财务。协创公司成立后对外使用金蝶扬州分公司办公电话,办公地点在金蝶扬州分公司内,为协创公司工作的人员主要系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协创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颜某某本人或指使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利用金蝶公司的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已纳入CRM管理体系中的经营性信息和客户档案等商业秘密为协创公司牟利,给金蝶扬州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785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陈某1获取了金蝶扬州分公司老客户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金蝶K/3WISE产品信息后,按照被告人颜某某之前的要求,以协创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96000元,软件进货成本43750元,将金蝶K/3WISE软件销售给该公司。

2、2013年10月,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王某3获取了金蝶扬州分公司老客户扬州玉器珠宝有限公司采购金蝶K/3WISE产品信息后,按照被告人颜某某之前的要求,以协创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57000元,软件进货成本15310元,将金蝶K/3WISE软件销售给该公司。

3、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获取了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购买金蝶软件K/3WISE产品信息,按照被告人颜某某之前的要求,以协创公司名义与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699720元,软件进货成本172610元,将金蝶K/3WISE软件销售给该公司。

4、2013年10月,被告人颜某某获取了上海兴源东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购金蝶K/3WISE产品信息后,以邮件方式将该信息发送给沈某1,沈某1经被告人颜某某授意以协创公司名义与上海兴源东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合同金额400000元,收取合同预付款100000元,将金蝶K/3WISE软件销售给该公司,并以金蝶扬州分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此后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且上述上海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及终止合同。

5、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获取了金蝶扬州分公司老客户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购买金蝶软件K/3WISE信息后,按照被告人颜某某的要求,以协创公司名义与扬州三叶散热器公司签定合同,合同金额98000元,软件进货成本30600元。

6、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颜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等金蝶扬州分公司员工,利用金蝶扬州分公司老客户档案以协创公司名义收取金蝶扬州分公司老客户软件服务费累计达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02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辩护要点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不构成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需要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金蝶总公司只是提交了金蝶扬州分公司的客户名称,没有深度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公诉机关在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时,只是扣减了软件进货成本,但应该还要排除维护费用、合理的开销和人员成本、提成、代理商的合理利润等。

三、关于从轻、减轻等情节。颜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颜某某的职责是处理管理金蝶扬州分公司的工作,颜某某将上述信息让代理商使用,并没有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协创公司尽管抢占金蝶扬州分公司的老客户,但并不会导致金蝶公司竞争优势的丧失,因此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网络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上海民商大律师李萍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2年3月9日
下一篇 2022年3月9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