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0类!龙华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始申报啦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的精神,我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2022-2023年龙华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二)(六)(七)(八)款规定的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映、奖励优秀数字出版产品、支持新开设实体书店、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促进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鼓励建设短视频直播园区(基地)、支持数字文化软件研发创新、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制造创新、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鼓励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鼓励文化市场主体集聚发展、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支持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打造数字文化技术线下体验馆、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支持开展数字文化培训、支持开展数字文化课题研究,共20类资助项目。

二、项目内容

【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1.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取得《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10万元、8万元、8万元奖励;

2.进入影院公映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影视剧本,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上线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根据在平台上的排名,给予制作公司最高3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申报主体为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作品为近两年内取得许可证、进入影院公映、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上线;

5.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包括:央视频、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芒果TV、百度视频、西瓜视频、哔哩哔哩、咪咕视频。

(二)资助标准

1.审核类型:核准制。

2.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漫作品、纪录片需为近两年内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上线。进入平台该类型年度排名榜单的,排名第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排名第二至第三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其余名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进入平台该类型月度排名榜单的,排名第一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排名第二至第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余名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进入年度排行榜单及月度排行榜单的,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映】

1.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2.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上星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

3.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按每部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300万元。

4.对出品方(含出让)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5.对获得国家级与国际知名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申报主体为作品的第一出品单位,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近两年内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动画片;近两年内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电视剧,黄金时间为:20:00-22:00;近两年内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近两年内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且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漫作品、纪录片;

5.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包括:央视频、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芒果TV、百度视频、西瓜视频、哔哩哔哩、咪咕视频;

6.申报获奖奖励的原创作品为近两年内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柏林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以及国家金鸡奖、金像奖、金马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金猴奖、星光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

(二)资助标准

1.审核类型:核准制。

2.申报奖项奖励的原创作品获得国际与国内奖项最高奖项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其他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奖励优秀数字出版产品】

对区内数字出版产品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申报主体为获奖作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单位,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数字出版产品为近三年内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广东出版政府奖”“南粤出版奖”“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产品。

(二)资助标准

1.审核类型:核准制。

2.数字出版产品近三年内获中宣部的“五个一工程奖”、新闻出版总署的“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近三年内获“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中华优秀出版物”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近三年内获广东省委宣传部的“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委宣传部的“广东出版政府奖”、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南粤出版奖”的“优秀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广东省出版业协会“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支持新开设实体书店】

对在龙华区新开设的实体书店,经认定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且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赋能的,额外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新开设的实体书店对我区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且已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

4.申请额外资助的需已完成数字化赋能,已使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赋能。

【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

鼓励企业传承龙华文化资源,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转化、开发,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已完成对本区文化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已拥有最终成品,且该转化与开发需经产权持有者授权;

4.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促进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

1.鼓励企业应用短视频、直播、影视植入等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宣传推广,加强线上销售。对企业纳统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2.鼓励企业培养和引入优秀主播,企业每新增一名为龙华“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超2000万、3000万、5000万元以上的网红主播(拥有知名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为龙华区纳统企业;

4.企业需利用短视频、直播、影视植入等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宣传推广,线上销售额需占总营业收入额的30%以上;

5.企业主播需为龙华“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超过2000万;

6.主播需在抖音、淘宝直播、京东直播、快手等知名平台拥有总共50万以上的粉丝量;

7.主播需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务合同或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8.“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申请第一项资助需符合第1、2、3、4项条件;申请第二项资助需符合第1、2、5、6、7、8项条件。

【鼓励建设短视频直播园区(基地)】

对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达20个以上,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10家以上,服务文化企业1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园区(基地)内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拥有园区(基地)使用权,若为租用物业,租赁期限需不少于5年,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需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4.园区(基地)直播间数量需达20个以上,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需在10家以上,每年服务文化企业达10家以上;

5.园区(基地)需有较完备的服务运营团队;

6.园区(基地)内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需达到1亿元以上。

【支持数字文化软件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有专业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的研发团队;

4.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

【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制造创新】

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VR设备、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研发制造VR设备、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时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MR、智能数字展示、全息等技术;

4.企业需有数字文化装备产品领域研发团队;

5.产品已实现较好产业化,在市场上正常交易、流通,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6.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

【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属于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额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获得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正式认定文件;

4.申报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需已获得验收通过的核查意见;

5.申报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资助需于认定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后获得《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资助;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资助需于认定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后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正式认定文件。

【鼓励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并对入驻楼宇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获得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正式认定文件。

鼓励文化市场主体集聚发展】

1.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2.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数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企业需为龙华区纳统企业或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

4.企业入驻的为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或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

(二)资助标准

1.审核类型:评审制。

2.资助期限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不含免租期,未满一个月的不计入补贴月份数。

3.企业累计享受房租补贴不超过36个月(含《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房租补贴款项已补贴年限)。

【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打造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听书、动漫娱乐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平台创作及传播的内容需正面真实、积极向上;

4.平台需有一定知名度,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100万;

5.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支持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投建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上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平台可为文化知识产权提供较好的交易场所及配套服务;

4.平台已建成投入使用,且上年度文化知识产权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内容要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对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平台已建成投入使用,可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系统、方便、高效的相关公共服务,能较好地推动企业发展;

4.每年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5.平台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借助数字化装备、技术对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提升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完成数字化智能体系建设且成效显著,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利用数字化装备、技术对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等进行数字化升级,完成数字化智能体系建设且效果显著;

4.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

【支持打造数字文化技术线下体验馆】

鼓励通过AR、VR、CG(三维影像)、MR(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具有龙华元素的线下体验馆,且其衍生内容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利用AR、VR、CG(三维影像)、MR(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具有龙华元素的线下体验馆,且其衍生内容已实现产业化;

4.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

5.线下体验馆需有较完备的服务运营团队。

【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对经遴选后的数字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政府部门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20万元。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国内展会5万元、国外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2.企业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产品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畴;

3.展会活动为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

4.参展企业需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遴选认定,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展会;

5.申请组展费用的单位需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委托。

【支持开展数字文化培训】

推动数字文化领域培训与咨询,支持文化产业行业协(学)会和高校产学研机构等,面向社会主办数字文化人才培训、研修、专题咨询,对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主办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培训需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培训、研修内容应为文化产业(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3.项目已实施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

【支持开展数字文化课题研究】

支持文化产业行业协(学)会和高校产学研机构开展数字文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专题研究,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

(一)申报条件

1.专题须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申请专题研究团队需包含文化产业相关专业人员且有相关课题的研究经验;

3.最终提交验收的课题调研报告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要求立足于深圳、放眼全球/全国,就所选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建议进行深度调查分析,论证清晰完整,对行业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点击查看通知全文:http://www.shenkexin.com/project/notice-5438.html

来源:深圳深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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