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男子非法销售“翻墙”软件获利,被刑拘了!

总有人试图使用VPN“翻墙”工具浏览境外网站,也有人嗅到“商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VPN“翻墙”服务,由此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VPN”,换个词来说,就是网络上的“翻墙”。通过VPN可以将我们上网的网络转化为国外的网络,于是很多人选择偷偷“翻墙”来欣赏墙外的风景。

01

案件回顾

经研判, 2021年12月19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严某枫抓获归案,成功破获梧州市首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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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份,龙圩公安分局掌握到案件线索:有人租用服务器非法架设网络“翻墙”工具并通过网络销售“翻墙”服务的方式牟利。掌握该线索后,分局立即组织网安大队、刑侦一大队、龙城派出所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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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初步调查,民警发现,涉案网站专门出售网络链接,网站内嵌入有付款二维码,用户在网站内扫码充值后,该网站就会自动向用户推送网络链接,通过该网络连接,用户即可“翻墙”非法浏览境外网站。获知该条信息后,民警围绕网站等信息进行巡线追踪,随即锁定了涉案嫌疑人严某枫。

02

经审讯

2021年12月19日,通过摸排调查,民警掌握到犯罪嫌疑人严某枫落脚地点,成功将其抓获,并在其藏匿处查获一批涉案电脑、银行卡及相关电子设备。后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严某枫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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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严某枫自2019年5月份开始,通过租用海外服务器,搭建、创建可以逃避监管、擅自访问境外互联网络的“翻墙”VPN软件,并设置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三年卡等多个流量套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售卖并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严某枫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器信息系统罪被龙圩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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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1.《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来源:梧州大城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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