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6种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2020年10月份以来,公安部开展了打击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断卡”专项行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立案侦查,被起诉的人高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罪名中第三大罪名。

经过本律师对现行案例的搜索发现,“帮信罪”一旦起诉到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不幸触犯了“帮信罪”,很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关于无罪不起诉的情形,本律师已经在《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这10种情形,不起诉,无罪》详细写清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当然,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不要去犯罪,万一发现自己或者身边人因无知或贪图小利等原因,出现下文的几种情况,在此,奉劝一句,赶紧收手,向公安机关报案投案自首,这样也许还能无罪脱身。否则,钱赚得越多,以后呆在监狱的时间就越长,你赚的每一分钱都相当于在监狱为自己购买居住时间。

截止至2022年3月16日,本律师在某网站检索发现,全国共有28838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文书。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归类后,大致有6大类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将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U盾、K宝、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租、出借、出售给上线犯罪分子收款、转账、取现,包括比较多发的“卖卡”“跑分”“刷单”等支付结算用途。

小心,这6种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公布,2021年7月间,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其名下的中信银行卡、云南农信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中行银行卡共计5张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资金结算,上述银行卡账户内流水共计达90万余元。被告人李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

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购买通讯传输设备,如“络漫宝”“多卡宝”“GOIP”,建立伪基站,帮上线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等提供技术支持。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2020)陕1024刑初198号] 刑事判决书公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郑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通过“闲鱼”网购得络漫宝信号源设备、无线路由器及充电宝,经“卡酷”QQ群联系到在缅甸的上线,将其络漫宝账号及配套设备租用给上线,上线给其每天每台12**元的租金。后被告人郑某在明知他人通过其提供的络漫宝账号是用来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类似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服务。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郑某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山阳县、商州区多地使用“络漫宝”信号源为他人提供服务,非法获利12200元。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12200元予以没收。

另一个案例,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公布,2021年4月初,被告人曹泽辉在“蝙蝠”APP聊天软件上了解到使用GOIP(多宝卡)设备(俗称伪基站)为第三方提供帮助可以获取报酬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肖峰舸、段云平商量合作,由被告人曹泽辉提供技术指导,被告人肖峰舸、段云平两人提供资金购买GOIP设备和电话卡,按照第三方指令操作设备插卡运行,为第三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自2021年4月25日至5月21日,被告人一伙通过被告人肖峰舸、吴啸天的手机支付宝账户接受第三方通过火币网支付的资金共计113187.67元。被告人曹泽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互联网接入

这一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通过手机卡、网卡、微信号、QQ号等收集或售卖公民实名信息,让犯罪分子假冒公民身份进行犯罪活动。例如经常会出现假冒QQ行骗,解封诈骗微信等行为。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公布,被告人姚永星自2019年8月起,从某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某丙公司)处购得物联网卡进行销售,为方便销售物联网卡,于2019年12月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某甲科技”的名义对外销售物联网卡,同时,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接码平台规避实名认证。2019年11月,李某从微信上与姚永星取得联系,成为了姚永星的下级代理,并先后将姚永星接过码的物联网卡以及其自己进行接码的物联网卡大批量的销售到云南边境等敏感地区。物为公司以及有关部门曾于2020年初,提醒姚永星其销售的物联网卡部分涉案。但姚永星仍通过接码平台规避实名销售物联网卡。截至2020年8月,姚永星共收入人民币220364.7元。被告人姚永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97004.2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公布,2021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上家指示,为“花旗盈”“伟华国际”等网络赌博、网络诈骗非法APP提供苹果手机IOS超级签服务,即提供相关APP安装下载服务,为上线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帮助。李伟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李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4、开发软件APP、制作网站,操控后台,提供技术支持

这一类行为大多数是为赌博、诈骗、传销、虚假股票、期货证券交易等开发APP,制作可以通过后台操控输赢、赔率、盈亏的网站,为上游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公布, 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雷某委托其制作虚假投资平台系为实施犯罪活动使用的情况下,仍按照雷某的要求通过网络购买源代码,为雷某搭建了“中金国际”、“复兴环球”、“瑞银国际”等三款虚假投资APP平台,并对上述APP设定了“强输”、“强赢”等相关功能,绑定了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租用服务器、日常维护等工作。该平台具有能够通过后台操作、人为的任意使投资者盈亏的功能。雷某使用该虚假投资平台实施上述网络诈骗活动。

5、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这两类行为通常会一起出现,因为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就需要租用服务器等存储工具,同时还需要为上线犯罪分子提供APP、网站等日常的技术维护工作。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公布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银某某在明知澳门金沙网站(网址××)、Bet365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多次为该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多次为该网站提供网站优化、美图、美工等服务,由林某某负责接单,林某负责美工、美图等技术工作。至案发,林某、林某某获利共30150元,银某某获利31230元。三人均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非法获利被没收上缴国库。

这两类行为在另一个案件中表现地更加突出,涉及了网络犯罪技术支持网络存储等各个方面,非常典型。

据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刑终266号刑事裁定书公布,自2019年6月1日以来,被告人陈美玲、刘飞、周清亮、梁伟、贾宇斌、孙正东在明知陈旭租用服务器、修改源代码、发送短息广告、进行APP封装和签名的网站系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持续为陈旭的犯罪活动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从中非法牟利。

期间,陈旭有通过广东的被告人陈美玲、刘飞租用深圳腾飞公司等的服务器架设违法犯罪软件平台;

有通过安徽合肥创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孙正东为其提供发送短信广告服务;

有通过河北的被告人周清亮多次为其虚假网络诈骗平台进行技术修改;

有通过四川成都的被告人贾宇斌对虚假贷款平台进行APP封装和签名;

有通过山东聊城的被告人梁伟为架设虚假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软件修改技术支持。最后涉案人员均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广告推广

明知上线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发布流氓软件、木马程序、虚假广告链接等网络推广。还有就是利用QQ号、微信号做粉丝引流,为赌博、诈骗、虚假股票等上线犯罪分子“吸粉”。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7刑初75号公布,2015年底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灿新、叶星、范东海、罗毅、郑福柱、林主江、韩敏勇、陈龙等人,在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期间,明知本公司投资理财类、小额贷款类等部分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本公司系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狗推广业务”代理商的便利条件,多次帮助上述客户通过在搜狗搜索平台上开户、续费等进行广告推广。

另,据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1)晋71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公布, 2020年10月到2021年4月,被告人廖海川、张拯华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重庆市两地,组织张某某、廖某某、谭某某、黄某、欧某、雍某某、丁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依照上家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话术、客户电话号码及股民交流群二维码,以提供免费股票咨询的名义诱导客户加入虚假的股民交流群,每成功拉进群一人获得报酬100元。2020年11月22日,廖海川冒充通达信软件客服诱导郭某某加入虚假的股民交流群,致使郭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233.6万元。2021年2月到2021年4月, 被告人廖海川、张拯华违法所得共计113217.67元。

从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帮信罪普通人牵涉最多的行为的就是出借出卖银行卡,一般才500元一套的卡,却足以让人进看守所呆半年,十分不值得。

一般技术人员涉及最多的是制作APP和虚假网站,很多技术人员就此辩解“卖菜刀的不能因为菜刀被用于杀人就要负责”“技术中立”。

其实,这是偷换了概念,正因为是技术人员,不是普通人,才会更加清楚犯罪分子定制APP和网站就是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如果没有这种高明的技术帮助,犯罪分子根本就无法得逞。

也许,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买卖了一张银行卡而已,获利微薄,为什么还得承受牢狱之灾,有点冤。当然,实际执法中,也不排除有些贪图小利被欺骗的人被处刑的情况,但,更多的是抱着侥幸心理想不劳而获,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

实务中,司法机关也会作一定的甄别,区分作用大小,获利多少,职务高低进行区分处理。

本律师2021年办理的长沙X游公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安机关拘留了二十几个人,在申请批捕阶段释放了几个,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又释放了几个,最后被判处实刑的就是公司的管理层,员工分别被处以几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缓刑,虽然被处以较轻刑罚,但教训依然深刻。

这篇文章总结了可能会触犯“帮信罪”的6种行为类型,希望能给人以警醒。而文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切莫将法律视为儿戏,“勿以恶小而为之”。

关于“帮信罪”的辩护策略、证据分析、量刑问题等内容,本律师以后会继续撰文予以阐明,敬请关注。

来源:石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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