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案例,浅谈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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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兵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中心副主任。

前言: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标准、犯罪数额认定、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方面具有区别。甚至,国家专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正确厘清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是进行诈骗类犯罪辩护的方向之一,十分重要。

通过一则案例,浅谈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案情简介:

本案具体诈骗方法为:男业务员冒充虚假女性人设,在陌陌、探探等

聊天软件上找男性被害人聊天,后将被害人引流至微信,以谈恋爱之名,让被害人赠送礼物。业务员在某平台下单礼物后将付款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在不知礼物购买系虚假的情况下付款,被害人的付款进入平台后,被告人将相关资金体现至自己绑定的银行卡内。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还安排专门的女性负责线下和被害人见面。

辩护理由:

从犯罪性质方面来看,本案行为人虽利用网络物色行骗对象,但被害人均为某地本地年轻男性,并且该团伙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通过线上聊天结识被害人、线下见面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获取信任,与通常的面向不特定对象的、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有明显区别,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而非电信网络诈骗。理由如下:

第一,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且该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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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案件指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定义的规定基本相同,辩护人认为上述定义中所列的条件,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换而言之,如果将某种诈骗行为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同时符合前述条件。

第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女公关线下接触被害人,是导致本案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支付财物的主要和核心原因。理由如下:

1.本案行为人虽然通过交友APP结识诈骗对象,犯罪目标并非随意选定,而是经过了地域、年龄等条件的筛选,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后才开始诱骗被害人处分财产,诈骗对象是特定的,是“一对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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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女方均以真实姓名与被害人直接进行接触。

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远程的“背靠背”式诈骗,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的标准之一。

在本案中,虽然案件中女方虚构了工作和家庭背景,但是女方均以真实姓名与被害人线下进行接触,与被害人见面吃饭,甚至到被害人家里见家长。此种情况是不符合电信网络诈骗中,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的特点的。

3.从被害人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被害人基于“与女方谈恋爱的期待”或“讨好女友”的认识,在聊手的诱导下处分钱财,而线下接触是建立和维系被害人对“女方”好感和信任的最为重要和不可获缺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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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团伙出于骗取财物目的,采用了冒充女性网聊、假冒女网友身份见面、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购物平台消费等一系列手段,而其中假冒女网友身份见面这一环节是获取被害人信任最为关键一步。被害人与“女网友”见面后,对方的女性身份及外貌特征进行确认,进而对网聊对象的人设和真实性产生信任。据被告人供述,“选择某地男性就是方便见面”“见面了与对方的关系会又进一步,会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在确定双方恋爱关系后,业务员就会发出我们公司自己的网络购物平台‘海易优品汇’平台上选好东西,生成订单,然后将订单发给对方,对方打开链接就可以见到代付界面向平台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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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过线下见面骗取被害人信任的行为方式得到被害人陈述及付款凭证的印证,如被害人王某陈述,“2020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交友软件‘陌陌’认识一个女性网友,没过几天对方就让我添加微信聊天,认识了有20多天左右,对方提出来见面。见面之前我没有送过对方任何东西,也没有付过钱给对方……见面后没几天,我俩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也是这时候开始某女开始找我要各种礼物,每次都是某女发来付款链接,我点击进去支付钱款”。被害人唐某陈述,“2021年8月份左右,我通过交友软件“伊对”认识到一个女性网友,断断续续聊着天,没过几天对方就让我添加微信聊天,后来通过微信聊天一直到2021年9月23日我过生日那天我提出来喊对方一起出来吃个饭对方同意了……见面只是吃饭聊天我俩就各自分开了。回来后我俩聊天就多了,聊天内容也暖昧很多。……一直到2021年9月30日,某女提出来要和我谈恋爱,让我给她表白,我同意后,某女就提出来表白需要送她礼物……建立恋爱关系之后,我们之间聊天更多,期间对方多次以工作累让我给她购买零食等食物,有时有提出来需要按摩,送礼物,然后某女就通过发链接过来,我通过点击链接帮助对方代付了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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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被害人正是基于网聊对象就是线下见面女子的错误认识才自愿向对方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特定含义数额的钱款,为网聊对象指定的购物链接代付款也是基于上述原因。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发送代付款链接时隐瞒了平台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真实发货的实情,但这一隐瞒行为与被害人付款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为被害人消费的目的并不是为自己购买商品,而是将物品赠与网聊对象,代付款行为本质上与直接赠与金钱无异。

辩护人再进一步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数据和结论。第一组数据,现已查明的被害人中,只有李某一人是因为太忙,未能线下接触,仅仅视频见面以外,其余被害人均和女公关线下接触过,为见面被害人人数占总被害人人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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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数据,与女公关线下见面前未消费,见面后再在平台代付或转账的被害人共计18人。占被害人总人数的60%。

第三组数据,与女公关线下见面前已经在平台代付或者转账的被害人情况如下,张某见面之前花费11829元,但是某女主动约了几次,张某因为太忙自己没有去;雷某见面之前大致花了886元;李某因为太忙,一直未见面,但是视频过,花费8826元;王某见面之前付了179.9元;李某见面之前花费1098.9元;谢某见面前花费2560元;许某见面前花费198元;李某某见面前花费399元;唐某见面前花费99元;李某某见面前花费198元;廖某某见面前花费358元;冉某某见面前花费456元,共计12人,花费合计26531.8元,该人数占被害人总人数的40%,但是该花费金额占已查明诈骗总金额(33万余元)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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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述数据进一步说明线下接触才是建立和维系被害人对“女方”好感和信任,以及被害人自愿支付财物的最为重要和不可获缺的关键环节。

第三,本案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诈骗,且被害人基于线下接触后对行为人产生恋爱交往错觉才自愿处分财物,应当认定普通诈骗而非网络诈骗。

“办案指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问题上指出:“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

通过一则案例,浅谈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

具体到本案,根据前述,本案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实施诈骗,既有聊手在线上冒充女性网友聊天增进感情、又有女公关假冒女网友身份线下见面获取信任、还有聊手在线上发送虚假购物链接诱骗被害人付款。上述环节对于本案行为人实施诈骗活动缺一不可,但本案本质仍是恋爱交友型诈骗,被害人是基于对特定对象的喜爱和信任才自愿交付财产,导致财产损失,而建立信任的基础关键在于双方的线下接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实际基于接触被骗,应当认定普通诈骗而非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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