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4种不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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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4种不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

4.1 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 1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提供自有软件销售、软件定制服务、数据技术服务与系统集成服务。发行人在取得购货方的确认文件或客户确认的验收文件时确认收入;( 2 )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步骤,对于合同未约定初验及终验的,客户进行一次验收,公司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此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主要方式,总体占比较高;对于合同约定初验和终验的项目,主要以初验确认收入;( 3 )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合同总金额2,687.00 万元,合同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发行人在客户出具无终验说明之前确认收入,且之后客户将合同总金额调整为 2,352.80 万元;( 4 )收入构成中包含系统集成业务,且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 1 )各类别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 / 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是否存在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提供方式以及会计核算方法,自有软件销售、软件定制服务、数据技术服务与系统集成服务在具体合同中是否相关关联,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是否清晰合理;( 2 )合同对于验收的具体约定,采用确认文件和验收文件的主要区别、初验和终验的具体内容和实质差异,对应业务类别和收入占比,并结合付款进度、风险报酬转移、后续成本支出等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同类业务验收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3 )各业务类别属于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是否需要试运行,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 )系统集成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 2019年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结合硬件采购后的加工内容、物流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等,说明确认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其合理性;( 5 )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客户出具无终验说明之前即确认收入的合理性,调整合同金额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合同暂定价以及其他项目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4.1.1 发行人说明

(一)各类别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 / 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是否存在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提供方式以及会计核算方法,自有软件销售、软件定制服务、数据技术服务与系统集成服务在具体合同中是否相关关联,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是否清晰合理

1、各类别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以及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情况如下:

2、各类别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自有软件销售业务在软件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核验后确认收入;软件定制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在软件或系统(试)运行稳定并向客户交付后,经客户组织验收后确认收入;数据技术服务在向客户提供数据成果及技术文档后,经客户组织对数据成果进行质检验收后确认收入。

3、各类别业务在具体合同中的关联情况,以及单项履约义务的划分情况

公司四类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别,在具体合同中无关联关系,针对单个客户的多份多类型合同,均依据单个合同进行合同履约执行,均单独完成合同验收。

升级维护服务方面,合同中约定的升级、维修服务主要系为客户在维保期限内正常使用软件产品所提供的售后技术咨询、缺陷修复改进、维护版本日常更新等免费服务,确保客户所购买的软件产品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是对所销售产品在一定期限内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提供的基本保障,与软件销售具备高度关联性,仅使客户避免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不会因此获得新的经济利益,系符合行业惯例的质量类保证,并非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单独服务;针对非日常维修类的维修及升级服务,公司一般会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约定售价形成一个新的履约义务。

(二)合同对于验收的具体约定,采用确认文件和验收文件的主要区别、初验和终验的具体内容和实质差异,对应业务类别和收入占比,并结合付款进度、风险报酬转移、后续成本支出等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同类业务验收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1、合同对于验收的具体约定,采用确认文件和验收文件的主要区别以及同类业务验收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四类业务合同普遍约定的验收条款、各类业务是否需要试运行及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收入确认的支持性证据列示如下:

公司自有软件销售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公司基于长期技术积累研究的标准化软件产品,客户核验后出具供货清单、验收报告等确认文件作为收入确认凭证;其他三类业务均以验收文件(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或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确认收入,其中软件定制主要是根据客户特定需求进行的软件开发、测试及部署,系统集成服务主要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软件定制开发,与第三方软件及硬件进行集成后交付,试运行稳定后客户验收确认收入,数据技术服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特定需求的数据库成果或者技术文档,不需要试运行,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自有软件销售主要以验收报告等确认文件作为收入确认凭证,存在少量项目以供货清单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原因主要系客户采购公司相关软件之前,已认可该软件的功能及性能,并且软件交付时客户会进行核验,后续甲方基本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供货清单内容与合同约定的交付产品一致且期后均未发生退货,完成交付确认即验收,故交付作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自有软件销售收入确认规则。报告期各期,自有软件销售收入分别为2,399.76万元、4,403.02万元、1,385.80万元、4,745.12万元,以供货清单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金额分别为146.38万元、282.96万元、321.54万元、416.46万元,占自有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0%、6.43%、23.20%、8.78%。综上所述,交付作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自有软件销售收入确认规则。

报告期各期,公司软件定制服务、数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服务主要以验收报告或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确认收入,存在少量项目以交付清单或者进度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原因主要系交付清单或进度确认单等是客户要求的固定验收模版,不同客户验收模板形式有所差异,此部分情况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5.79%、0.62%、1.36%、0.10%,相关收入确认文件中均体现了通过项目验收;报告期各期,公司亦存在少量项目以客户授权的员工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原因主要系项目金额较小,公司产品交付后客户不再相关部门出具公章验收文件,此部分情况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0%、0.88%、0.01%、0.47%,相关项目在期后均不存在退货、纠纷等情况。

公司收入确认所依据的验收报告形式略有差异,但验收实质内容与合同中验收内容相一致,公司在判断收入确认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具体规定,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2、初验和终验的具体内容与差异情况

初验,是指在系统(软件)安装部署、试运行稳定后,由客户或者专家团队组织初步验收,主要是对系统(软件)实现的功能、系统性能、系统可靠性、系统安全性等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出具初步验收通过报告。

(1)项目初验的标准

已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交付系统(软件)功能模块组成、性能指标或者数据成果满足合同要求;

合同约定的需求分析、软件设计、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项目文档符合合同要求,符合软件文档规范;

系统(软件)已经在用户环境试运行,充分适配用户设备环境,系统(软件)运行稳定、可靠;

系统(软件)进行试运行,满足用户业务需求。

(2)初验流程

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现场成果移交,交付合同成果,包括软件成果、数据成果、文档成果等,用户对于成果进行清单确认;

项目成果部署安装到用户设备环境上,在用户约定时间内,用户验证运行稳定可靠,并且从功能和性能上,能够满足合同约定,满足业务需要;

用户要求业务技术专家、业务专家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确认项目成果达到合同要求,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终验,是指系统(软件)在初验后,在提交全部相关文档、报告等交付物的前提下,由客户组织进行最后验收,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3)初验终验差异

公司客户对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在验收的技术标准上并无差异,初验后相关成果实际已交付给客户,系统(软件)已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试)运行稳定,初验后基本无实质工作,初验至终验之间发生的费用较小,二者差异主要体现在验收部门及流程、运维支持、运行时间等:

部分二次验收合同中,初验环节组织验收方主要是合同甲方,终验环节一般为客户上级单位组织、最终用户组织或者大项目整体组织,终验一般涉及客户部门范围更广、所需流程更长;

部分二次验收合同中,项目承担的是分系统研发任务,需配合用户或者总集单位编写大项目验收材料,并配合进行大项目验收工作;

部分二次验收合同中,终验要求在初验之后配合客户开展运维支持、软件培训等,或在一段时间内对系统运行效率、运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的进一步验证及优化,并结合系统初验后的运行、培训等情况,进行项目总结,编写总结报告。

3、对应业务类别和收入占比,并结合付款进度、风险报酬转移、后续成本支出等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自有软件销售一直以来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产品较为成熟且属于标准产品,客户采购公司相关软件之前,已认可该软件的功能及性能。自有软件销售主要以验收报告等确认文件作为收入确认凭证。

除自有软件销售业务外,公司其余三类业务均通过验收确认收入,合同类型及验收方式可分为五类:合同约定验收,客户取得验收报告确认收入;合同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但实际执行中客户直接进行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客户分别进行初验和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初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合同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客户分别进行初验和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初验报告时确认收入;合同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但实际执行中客户只进行初验且无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软件定制服务、数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验收情况分类情况如下:

(1)软件定制服务

单位:万元

(2)数据技术服务

单位:万元

(3)系统集成服务

单位:万元

第类收入属于较为传统的验收确认收入,客户进行一次验收,公司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报告期总体占比较高;第类收入,实际执行中客户只进行初验且无终验,公司已取得2020年度2,352.80万元相关收入客户无终验的说明(报告期内唯一项目),排除上述情况外,第类属于以初验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公司以初验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259.20万元、1,166.74万元、7,663.88万元及9,607.58万元,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4.13%、24.86%及27.36%,主要集中在软件定制服务业务。

合同与实际执行不一致主要是第类和第类收入,具体原因如下:

对于第类收入,合同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但实际执行中客户直接进行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该类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系合同验收条款中只约定一次验收,仅在付款条款中提及初验,客户实际验收是按验收条款执行,即只执行了一次验收,或验收条款中虽有初验条款,但只对终验提供文件进行了说明,对初验是否提供文件没有明确说明,客户实际验收过程中只出具了一次验收文件。

对于第类收入,合同未约定区分初验和终验,客户分别进行初验和终验,公司取得客户的初验报告时确认收入,该类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在初验时向客户已交付(试)运行稳定的软件(系统),但项目成果需向客户的上级单位或者最终用户汇报确认或该项目属于某个大项目的一部分,在公司项目完成进行初验后,待大项目中的其他所有部分完成后,用户组织对整个大项目进行统一验收,客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具了初验报告以及终验报告,此事项为行业内正常现象,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存在相关情况。

公司产品的风险、报酬或控制权在通过初验时已经发生实质性转移,以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销售的系统软件自交付给客户起已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并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初验后,公司已将产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完全实物占有公司产品,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并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

根据初验报告显示,,软件或系统已交付客户,(试)运行稳定,客户通过初步验收,初验后客户能够主导系统(软件)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公司已将软件或系统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按照阶段收取款项,截止初验时点,公司已经可以收取70%左右款项,后续款项在达到收款条件后即可收取,公司就销售的产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根据应用指南规定,公司就销售产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时,可能表明客户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以初验确认收入的前五大项目,确认收入时的收款比例、初验至终验成本以及对应售后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初验合格意味着系统有效运行,客户可独立控制系统,达到客户商业可使用状态,客户已在实质上接受该商品。公司定制开发软件系统调试后交付客户,客户对产品进行初验;因验收标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初验合格意味着系统有效运行、已达到客户约定的客观标准,公司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实物占有并可独立控制系统,达到客户可使用状态,客户已在实质上接受该商品,能够主导系统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已通过初验的销售产品,期后没有发生客户退货、取消合同情况,终验对客户接受商品来说主要系一项例行程序;

初验时点公司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从成本发生的完整性角度看,公司初验合格后公司的实质性工作及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初验至产品终验阶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指导客户对系统的使用;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大专项、配合调整大项目验收材料等;用户使用答疑等偶发性工作,此阶段费用发生的金额较小。

4、公司不以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备合理性

产品已初验合格情况下,终验对客户接受商品来说主要是例行程序。公司产品通过客户初验后,客户不会再对产品本身的设计规格进行重大修改、后续成本发生金额较少;终验环节主要是总包方整体验收、进一步验证性能稳定性等,另外期后没有发生客户退货、取消合同的情况,表明客户在初验通过后已实质上接受该商品;

以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不能及时、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初验至终验之间的平均间隔天数不确定,且个别项目因客户验收部门的统筹安排、客户内部单据流转、客户验收流程调整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终验时点与初验时点间隔超过1年。在此期间,公司产品已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正常运行,客户已完全取得系统(软件)的控制权,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因此,仅因客户内部流程等客户内部原因导致公司不能及时终验不能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成果;

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航天宏图、中科星图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均为取得客户初步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其中中科星图以初验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航天宏图的定制软件服务在软件主要功能通过测试并交付使用,并且取得客户确认的初验报告时,判断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按照合同金额确认项目收入。

综上,公司以初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能够公允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三)各业务类别属于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是否需要试运行,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业务类别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具体列示如下:

从交付方式上来看:公司的任务普遍为区域性成果,或者国家整体生产计划,从管理要求上需要一次性能交付,用户才能满足它的上级对它的管理要求;从用户使用上来说,部分成果难以满足用户服务应用、统计分析应用需要,完备性不足,客户无法就进程中的研究成果受益。

从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流程来看,即使有分期收款的约定,但如果验收不合格,客户有权对已经支付的款项进行追回。

从业务流程方面来看,软件定制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各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分析。

软件定制服务选取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应用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展面向多元数据成果的集中存储、管理的底层数据库设计,三次调查国家级数据集成管理应用子系统设计研发,研发与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相关系统的互访问接口;三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共享服务子系统研发;研发与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共享服务平台相关的互访问接口,具体情况如下:

系统集成服务选取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数据管理及应用分析平台项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立数据资源体系目录,基于统一的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模型,构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体化数据库框架;开发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综合管理系统,系统具备动态入库集成管理、制图管理、数据分发、数据更新、综合查询、数据分析、综合展示、专题应用等功能。结合大数据综合管理与展示应用需求,对各类数据资源按照符合OGC标准接口进行数据资源发布,支持的服务类型包括矢量瓦片服务、遥感影像服务、要素查询服务、三维地形服务、三维模型服务以及各类分析服务。完成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内部基础环境改造工作,保障院数据管理及应用分析平台系统服务的稳定运行,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收入不符合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应按时点确认收入,即在验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公司与地理信息行业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如下:

数据来源: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

综上,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一致,均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各类业务是否需要试运行及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本回复“4.1.1、(二)、1、合同对于验收的具体约定,采用确认文件和验收文件的主要区别以及同类业务验收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之回复。

(四)系统集成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 2019 年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结合硬件采购后的加工内容、物流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等,说明确认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其合理性;

1、系统集成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2019年大幅增加的原因

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涉及以硬件为主体的网络集成,软硬件与数据的综合集成,以及第三方产品和服务的采购集成。报告期内,公司系统集成服务收入分别为434.99万元、7,355.50万元、1,775.35万元及5,813.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1%、26.04%、5.76%及16.56%,整体占比较低。2019年,公司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收入规模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年存在某一特种领域客户单位5,订单金额为6,471.38万元,订单金额较大导致19年系统集成收入较高,2021年系统集成收入的金额较大也源于单笔金额较大的订单,主要为对湖南省第三测绘院的收入3,390.32万元。

2、是否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结合硬件采购后的加工内容、物流情况、资金流转情况、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等,说明确认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其合理性

公司系统集成服务不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公司按照项目需求自行采购硬件,在采购硬件后按照客户需求及合同约定,通过重大的整合服务将交付合同所需要的软、硬件等各组成部分形成整体成果交付给客户,硬件直接发往客户现场,资金单独结算。

公司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但同一项目中不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公司采购的内容为第三方软件、硬件及数据,为特殊订单所需,与公司销售产品服务相独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妻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系统集成服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所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企业需要提供重大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产出转让给客户;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1)公司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组合产出并销售给客户

在整体解决方案的交付中,公司提供了重大服务,将解决方案中的软件、硬件进行整合,使解决方案能够发挥整体功能。

2)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由于公司在从解决方案的设计到实施交付的过程中,按照客户需求及合同约定,通过重大的整合服务将交付合同所需要的软、硬件等各组成部分形成整体成果交付给客户。经整合后的各组成部分才能相互协同、相互作用,发挥整体功能,各组成部分具有高度关联性。

在整体解决方案中,公司提供了服务将各部分进行整合,并最终将软硬协同的整体成果交付给客户,实现客户对整体功能的需求。公司无法通过单独交付其中的某一项单项商品(例如单项的硬件或软件)而履行其合同承诺。因此,方案的各部分不可单独区分,整体解决方案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2)公司在提供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是主要责任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包括: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所采购的硬件均需要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组合产出并销售给客户,对于作为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销售的外采硬件,如上述关于公司在整体解决方案的交付中提供了重大整合服务的分析,公司通过其对软硬件的一系列定制开发、适配、调试,从方案设计到实施交付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将软硬协同的整体成果交付给客户,公司在此类解决方案的销售中提供了重大整合服务;同时公司向客户承担软、硬件的质量责任,以上分析可得出公司拥有对软、硬件商品的控制权,满足准则对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五)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客户出具无终验说明之前即确认收入的合理性,调整合同金额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合同暂定价以及其他项目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公司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主要通过梳理、分析各行业专题数据,为客户建立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系统。针对客户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应用需求,统筹组织海南省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构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库,研发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云服务平台,与各厅局政务服务系统通过跨网实时数据交换,提供权威统一的共享互认的“政务一张图”及大数据名址匹配、可视化展示、分析挖掘等功能服务。

2020年11月1日,客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初验并出具了专家验收意见,公司确认收入。根据初步验收意见显示公司已完成了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系统功能符合项目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及内容得知项目在初验时客户能够主导系统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公司已收到原合同金额85%的价款,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项目完成初验后,经公司与客户沟通确认,该项目后续不再进行终验,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取得客户出具的《关于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客户上级单位于2020年11月1日对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进行初验时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已完成,此次初验即是客户对公司本项目的最终验收。

2021年4月30日,客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书(二)》,约定将合同总金额2,687.00万元(含税)调减为2,352.80万元(含税),公司按调整后的金额调整了2020年收入,截至补充协议书(二)签署日,客户已向吉威支付2,283.95万元(含税),根据调整后的总金额,客户应向吉威再支付68.85万元(含税)。

4.1.2 保荐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结合合同内容向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了解与收入确认有关的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及是否存在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等业务流程,对各类业务在具体合同中是否相关关联及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是否清晰合理进行分析;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结合合同内容并向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了解分析收入确认有关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时点(2018年、2019年适用);对销售合同进行“五步法”分析,判断履约义务构成和控制权转移时点(2020年及以后),评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比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

3、对报告期内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及验收文件等,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对交易金额重大的客户执行往来及交易函证等程序,以评价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情况与实际执不一致的项目,访谈了相关客户项目实际的验收情况,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商业合理性,判断收入确认的真实及准确性;4、取得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专家初步验收意见、收款情况),并通过函证及实地走访进一步确认项目初验时的完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了解项目后续无终验和调减收入的原因,判断项目取消终验及预算调整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5、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核对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客户验收证明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

6、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的要求,核查新收入准则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四类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提供方式真实,会计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各类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别,在具体合同中无关联关系,针对单个客户的多份多类型合同,均依据单个合同进行合同履约执行,均单独完成合同验收,相关业务及合同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清晰合理;

2、发行人收入确认验收时点的验收文件内容与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验收内容基本一致,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以交付清单或进度确认单确认收入,或因项目金额较小产品交付后客户不再组织验收或合同约定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相关合同在期后均不存在退货、纠纷等情况。发行人在判断收入确认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具体规定,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亦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发行人各类业务交付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均不符合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以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4、发行人的系统集成服务不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供应商与客户重叠部分均具备合理情形且相互独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19年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收入规模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年某一特种领域客户单笔订单金额较大所致;

5、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在软件产品安装部署、试运行稳定并拿到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合理,后续合同金额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调整,不存在合同暂定价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合同调整情况。

4.1.3 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结合合同内容向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了解与收入确认有关的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及是否存在后续升级维护等服务等业务流程,对各类业务在具体合同中是否相关关联及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是否清晰合理进行分析;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结合合同内容并向管理层和业务部门了解分析收入确认有关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时点(2018年、2019年适用);对销售合同进行“五步法”分析,判断履约义务构成和控制权转移时点(2020年及以后),评价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比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

3、对报告期内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及验收文件等,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并对交易金额重大的客户执行往来及交易函证等程序,以评价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情况与实际执不一致的项目,访谈了相关客户项目实际的验收情况,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商业合理性,判断收入确认的真实及准确性;4、取得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专家初步验收意见、收款情况),并通过函证及实地走访进一步确认项目初验时的完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了解项目后续无终验和调减收入的原因,判断项目取消终验及预算调整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5、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核对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客户验收证明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

6、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的要求,核查新收入准则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四类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和业务实质、产品或服务交付的形态和流程、提供方式真实,会计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各类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别,在具体合同中无关联关系,针对单个客户的多份多类型合同,均依据单个合同进行合同履约执行,均单独完成合同验收,相关业务及合同单项履约义务划分清晰合理;

2、发行人收入确认验收时点的验收文件内容与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验收内容基本一致,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系以交付清单或进度确认单确认收入,或因项目金额较小产品交付后客户不再组织验收或合同约定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相关合同在期后均不存在退货、纠纷等情况。发行人在判断收入确认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具体规定,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亦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发行人各类业务交付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均不符合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以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4、发行人的系统集成服务不存在下游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供应商与客户重叠部分均具备合理情形且相互独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19年系统集成服务业务收入规模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年某一特种领域客户单笔订单金额较大所致;

5、海南省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大数据建设项目在软件产品安装部署、试运行稳定并拿到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合理,后续合同金额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调整,不存在合同暂定价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合同调整情况。

来源:IPO上市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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