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开源软件协议

MPL

编辑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是1998年初 Netscape的 Mozilla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 软件许可证。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 GPL许可证没有很好地平衡开发者对 源代码的需求和他们利用源代码获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 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 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 源代码。但是,在MPL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这就意味着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活口。 ◆ MPL许可证第三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 对 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 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利,但是却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 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 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 对源代码的定义 而在MPL(1.1版本)许可证中,对源代码的定义是:“源代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块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关的接口的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原本’(原文为‘Script’),或者不是与初始源代码显著不同的源代码就是被源代码贡献者选择的从公共领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码。” ◆ MPL许可证第3条有专门的一款是关于对 源代码修改进行描述的规定,就是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就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BSD

编辑 BSD许可证原先是用在加州大学柏克利分校发表的各个4.4BSD/4.4BSD-Lite版本上面(BSD是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的简写)的,后来也就逐渐沿用下来。197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发布了BSD Unix,被称为 开放源代码的先驱,BSD许可证就是随着BSD Unix发展起来的。 BSD许可证被 Apache和 BSD操作系统等开源软件所采纳。 相较于 GPL许可证和MPL许可证的严格性,BSD许可证就宽松许多了,一样是只需要附上许可证的原文,不过比较有趣的是,它还要求所有进一步开发者将自己的版权资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BSD许可证发行的软件可能会遇到一个小状况,就是这些版权资料许可证占的空间比程序还大。

QPL

编辑 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简称,是挪威一家机构创设的。QPL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是获得 源代码、修改源代码,并可将修改从原始代码中分离出来;修改可以按照作者的意愿被组合到新版本中; 二进制代码可以和原始代码同名,这一点对于 动态连接库来说尤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修正错误,这对于系统的发布者来说很关键;修改过的软件可以按照满足QPL许可证基本要求的任何开源软件许可证进行发布。

QNCL

编辑 QNCL许可证是Qt Non Commercial License的简称,是QPL许可证的“兄弟版”,就像 GPL许可证与 LGPL许可证的关系一样, QNCL许可证比QPL许可证更严格一些。 在修改和发布方面的规定,QNCL许可证与QPL许可证是一样的,差异就在于软件的范围方面,或者说在连接方面。QNCL许可证规定“假如一个应用程序给你提供了一个入口,使你有权使用QNCL许可证下的软件的功能开发程序、重复使用程序的某一部分或其他软件的某一部分,那么对该应用程序的使用视为是使用QNCL许可证下的软件的行为,该应用程序应受到QNCL许可证的约束”。QNCL许可证比QPL许可证更严格之处在于, QNCL许可证像 GPL许可证那样,完全禁止根据本许可证得到的 开放源码软件与其他非系统库函数连接的软件以其他许可方式一起发布。

Jab

编辑 Jabber许可证的全称是Jabber Open Source License,由美国Jabber.Com, Inc.公司提供。 Jabber许可证在 源代码的复制、发行规定方面基本上和其他许可证没有什么特别,但有一些细节规定值得借鉴: ◆ 可以将通过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与其他类型的不受该许可证约束的代码结合,以新产品的形式发布,只要其中经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能以与该许可证的要求类似的、符合OSI认证的其他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方式发布。 ◆ 明确了需将源代码置于公众可以得到的状态的时间至少应为12个月。 ◆ 第三方对法定权利的声明。假如使用者发现通过本许可证获得的 源代码及 应用程序接口中有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单独在 源码的发布时冠以“LEGAL”为抬头的声明,写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细节,提请源代码的接受者知道自己获得了哪些知识产权的授权,让源码的接受者知道如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 ◆ 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和使用源代码、发生 专利侵权诉讼。

Com

编辑 ◆ 规定可以将 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与其他类型的不受本许可证约束的代码结合,以新产品的形式发布,只要其中经该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及修改过的源代码能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即可。 ◆ 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发生 专利侵权诉讼。 ◆ 明确了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就是假如按该许可证使用源代码的使用者将获得的源代码应用于商业使用,那么他就要对在商业应用中出现的由于使用该源代码程序而产生的侵权诉讼承担完全责任。这一条规定是比较特殊的,绝大多数开源软件许可证都不这么要求。

IBM

编辑 IBM许可证的全称是IBM Public License。在满足OSIA开源软件许可证认证标准的前提下, IBM许可证还有如下一些细节性规定: ◆ 明确了 专利授权。一般的开源软件都明确源代码的版权人将自己的修改权、 复制权等版权权利向公众许可,但保留 署名权,而IBM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还明确假如源代码中含有 专利权,源代码 专利权人将复制、使用的专有权利向公众许可。 ◆ 细化了该许可证终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该许可证的要求发布和使用源代码、发生 专利侵权诉讼等。 ◆ 像 Common许可证一样,IBM许可证也明确了独立承担责任原则,即假如按该许可证使用源代码的使用者将获得的源代码应用于商业使用,那么他就要对在商业应用中出现的、由于使用该 源代码程序而产生的侵权 诉讼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比较

编辑

BSD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 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 专有软件再发布。 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 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 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如果再发布的只是 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 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 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 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 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 二次开发。

来源:#码道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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