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案例看印度的软件版权保护

                      作者 吴国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班加罗尔,这座位于印度中南部的城市,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印度的“硅谷”,聚集将近一半的印度软件程序员,拥有超过30万学生的班加罗尔大学就坐落在这里。但是这个城市只有2条地铁,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被人诟病。这所城市兼具先进性和落后性的两面性,一如对印度软件版权保护的印象,印度的版权法距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作为英国殖民地时期1847 年的英国版权法,但是根据Akamai 报告的内容,印度在2021 年 1 月至 9月记录了 65 亿次盗版网站访问量,报告指出,访问盗版网站的消费者中有 61.5% 直接访问了这些网站,而 28.6% 的消费者主动搜索了这些网站。

由案例看印度的软件版权保护

本文介绍印度德里高等法院2021年审理的一起软件侵权案件,反映了印度软件保护的一个侧面,其中的细节值得中国借鉴。根据版权人的申请,在疑似侵权人Spartan Engineering Industries Pvt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版权人单方提供的侵权数据库报告而颁发了软件使用禁令。

  1. 原告主张简介

原告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是一家法国公司,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Solidworks”的软件。该软件有助于在 3D 环境中对产品进行建模和开发。共同原告是法国公司在当地成立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在印度与“Solidworks”相关的所有事务。

两原告声称,该软件是其员工为职务作品而开发的,因此其中的著作权属于原告。原告声称,该软件程序及其说明手册依据印度版权法有权获得版权保护。该软件首次在美利坚合众国 (US) 发布,并有权依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 TRIPS 协议的成员在印度受到保护。原告声称,2018 年 5 月,原告收到了被告未经授权也未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使用“Solidworks”软件程序的信息,自 2020 年 8 月以来,被告此类盗版使用的数量有所增加。根据2021年1月29日的一份报告内容,被告使用盗版的数量至少有23台电脑。

原告谋求法院出具一项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其主要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特许经营商、雇员和在被告处所代表他们行事的所有其他人直接或间接使用原告的任何盗版/未经许可/未经授权的软件程序并且禁止上述人员删除相关软件的数据和日志。

  1.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自己制作的侵权数据库报告,报告内显示了侵权行为对应的主机MAC 地址、侵权的总数以及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侵权发生的日期(登录时间)。

原告上述侵权数据来源于软件的安全机制,俗称”phone home” 技术,它是内置于原告软件中的程序。通过该程序记录有关主机已安装和使用软件程序的信息,然后,该信息被传输到原告的服务器,该服务器自动交叉检查软件的详细信息和安装该软件的计算机系统,从而确定是否是未经授权的安装和登录行为。原告强调上述技术的使用符合软件授权使用条款。

一旦原告确定了侵权人,原告就可以联系侵权人,以遏制未经授权使用此类软件的行为。原告进一步声称,尽管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数次通知,但被告迄今未支付使用原告软件的许可费,而且还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因而原告试图与被告友好解决问题的努力也被证明是徒劳的。

3、法院的决定

“软件侵权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应该被扼杀在萌芽状态”,(Software infringement is a serious issue, and deserves to be nipped in the bud). “我相信原告已提出临时单方禁令的理由”,同意原告的禁令申请。

4、印度案例的积极意义

相对于上述印度禁令的案例,中国大陆诉前禁令的审查要求无疑是非常苛刻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版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使用盗版软件;除非颁发禁令,否则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事先提供担保(大多数情况均需要)。

对比来讲,原告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的唯一侵权证据只有一份由自己服务器上存储的一份侵权报告,这份报告在中国大陆法律来看,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其中立性和客观性存疑。在缺少被告参与对抗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任意“编造”报告的内容来影响法官的判断,所以中国大陆法官更倾向于采信更为客观的“证据保全”,即去被告办公场所查证盗版软件。

对于软件版权人来讲,无疑更喜欢德里高等法院“应该被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表述,笔者在承办一起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法官因为案件数量太多,所以不愿意去外地进行证据保全,也不采信原告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其结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德里高等法院在颁发禁令时采取的证据审查标准,无疑是值得中国大陆法院借鉴的。笔者曾经对比一起加拿大法院审理的软件著作权案件,该案件的核心证据也是一份由权利人提供的侵权报告,该报告记载了登录电脑的IP地址、Mac、WIFI名、登录邮件地址以及每次登录日志,尽管该份报告在中国大陆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可能因为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而归于违法取得的无效证据风险,但是在版权法侵权证据的视角,无论是印度还是加拿大法院,无疑都站在了保护权利人的立场。

就实际赔偿额来讲,中国大陆的赔偿额无疑是高于印度法院的,微软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一次起诉 Satveer Gaur & Anr 的案件中,他们要求赔偿 600 万卢比(约25万人民币),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是300万卢比。从中国大陆法院的判赔额来讲,超过百万的案例已经非常多了,但是就打击盗版的实际效果来看,印度可以单凭一张侵权报告就颁发禁止使用的禁令,而中国大陆则需要采取证据保全,而后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流程(笔者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起软件侵权案件中一审就经历了15个月),哪一个更有利于权利人,其结论是十分明显的。

5、后记

印度版权法的实施,深受印度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这个政策试图培育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生态系统来增加创造力和刺激创新。马哈拉施特拉邦网络数字犯罪部 (MCDCU)和国家网络犯罪报告门户网站等举措都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根据BSA-IDC出具的报告,印度软件盗版率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可以间接创造超过 59,728 个高科技工作岗位、46 亿美元的产值和 5.12 亿美元的税收。

印度软件,正在崛起。

 

来源:吴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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