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行业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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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规范(草案)

V0.1

起草人 沈东海

 

制定的出发点,目前软件行业极不规范,从业人员跳槽频繁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企业加班不断而员工又得不到合法的加班补贴、发包单位和研发单位以及研发单位之间利益冲突此起彼伏,软件技术路线随心所欲严重阻碍国内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专业术语命名混乱、黑客破坏技术不时抬头,不但影响了软件的使用者、也严重阻碍了软件从业者自身的发展。正是因为软件行业比较乱,所以加强行业规范就更加迫在眉睫。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件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软件执业人员权利、保障软件企业合法权益、保证行业秩序以及为其他行业和单位提供更好的软件服务,根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谐软件过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类软件企业、单位内部的软件设计、研发、监理、审计等部门以及其他和软件研发相关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准入制度,项目经理、系统架构师、系统分析师、软件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程序员等,与软件相关的岗位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的方可上岗,具体考试科目分为软件技术基础、软件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资格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条    对单位实行软件研发营业资格制度。

第五条    软件行业实行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制度,按公平原则分享分担。本规范所指的公平,是指由利益无关者分别从各方角度出发,为了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平衡方案(下同)。

 

 

分则

第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坚持爱岗敬业、诚实信用、服务行业、奉献社会道德规范。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工作安排,为发包方提供合理的服务。本规范所的指的合理,是指自己能够接受、能够执行(下同)。

第七条    软件行业实习行业自律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受行业协会的监督,行业协会统一进行奖惩管理。

第八条    对执业人员、单位和发包单位实行征信统一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作为选单位、招人才、接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软件行业实行统一的软件规范,具体要求统一专业术语、文档编写、变量命名、代码风格等,工具可以由单位自行选择。具体由行业协会提供设计样例和提供解释服务。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软件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权责。(企业是执行规范的基础)

第十一条              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软件工作人员加班,或者以各种名义、方法要求员工自愿却不给加班补贴(例如故意缩短工期、少估工时、威胁不予转正或裁员等);按法规加班的,加班补贴不得低于《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为维护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招投标、合同缔约过程中,不得夸大项目实现的复杂度、技术难度或以其他手段扩大自己利益、减小自己责任。对项目成本、工作量等的确认估计应当保持谨慎客观,不应高估或低估。(为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软件从业人员、软件研发单位不得通过设定时间锁、逻辑锁或其他恶意代码等方法,来限制发包单位的合法权力,或对其他合法使用者构成潜在风险;发包单位不得以待验收等原因不付、少付或延期支付项目款项。(为维护各方权益)

第十四条              软件具体技术应用应当坚持简易原则,产品简单易用,过程简约高效、节约资源。(行业整体效益)

第十五条              软件行业实行知识共享度制度,在团队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整个团队所共有,在单位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整个行业所共有,行业协会对发明者予以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成果共享)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对软件人员实行岗位教育、继续教育,具体由行业协会负责落实。(员工发展)

第十七条              软件行业实行第三方审计监督制度,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离制度;内部实行独立的评估制度。(独立制衡)

第十八条              为软件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或者比较出色地完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对软件行业发展发展有益成果的,获得和软件相关荣誉的,均记录征信系统。(公示公信)

第十九条              对软件从业人员实行职业病保障制度。(员工利益)

第二十条              对由软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单位、软件研发相关者(含设计者、编码者等)、销售者、传播者、提供者连带责任制度。本规范所指的不良后果,是指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者对方不愿意接受、和对方原先的期望相差较大的不利后果(下同)。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编写恶意代码或其它导致了不良后果的软件人员,后果比较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新取得执业资格;对前者授意的单位,吊销其营业资格,严禁再次取得营业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不良后果造成者同样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合理估计等从而导致对某一方造成不公平后果的,所有涉及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人员、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类处罚,一律记录征信系统,在行业协会内公布,并向社会公示。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目前为民间参考规范,无强制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暂由和谐软件过程协会负责解释。

 

                      2009年3月30日

                      和谐软件过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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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加强软件行业规范,表面上看会影响个人、企业的短暂发展,但是如果真的能深彻执行,实际真正收益的还是单位和个人。正如医疗以流程规范从而救治效率更高,会计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帐方式而提高经济反映与监督效率,建筑行业因规范而保证质量.如果软件行业能执行统一的法律规范,那么效率提高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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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ansuq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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