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银行卡遭“克隆”,究竟谁来担责?

2018年07月04日 05:31 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 原告吴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吴某随即报警。经交涉,原告得知其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遂被人“克隆”冒充取钱了,其间原告未有遗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且银行也未及时通知原告换取防盗芯片银行卡,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

  被告某商业银行辩称:原告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由犯罪分子承担。该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确被告对原告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是否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经审理分析认为,吴某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而吴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卡绑定过微信和支付宝,并曾支付过。由此可见,吴某主观上存在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作出判决:储户吴某对其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六成责任,被告承担四成的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机消费要注意身边之人,谨防他人观察到你手指按键的位置,窃取密码;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防止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要轻易告知你的支付码及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更换防盗芯片卡。

  (杨朝军、陆书明、吴国彬整理)

银行卡被克隆如何维权

2012年08月29日 08:45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黄 劼

  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因银行卡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克隆卡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审判的新问题。面对克隆卡,持卡人该如何合理维权,这是不少消费者需要了解的问题。近日,广东省高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遭遇克隆卡提起的法律诉讼问题进行了详解。

  起诉谁

  消费者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且存款被盗,要进行司法诉讼时,因为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因而常面临不知如何确定被告。对此,广东省高院认为,这种情况主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提起违约诉讼有利,还是侵权诉讼有利?广东省高院指出,哪种诉讼有利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一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二是侵权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咋定责

  银行卡被克隆后,消费者如何举证才有效?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又是如何确定?

  广东省高院认为,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认定,主要是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对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如持卡人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的,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主要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卡片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止付的情形、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上签名形式上的一致性、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拼音的一致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消费者举证的责任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密码举证责任,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要加密

  不少消费者中均流传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说法,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可能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那么,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呢?

  广东省高院认为,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可以减轻银行的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持卡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了解,在银行卡被克隆案进行中,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不会中止审理。广东省高院认为,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另方面,法院主要是结合下列情形,来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窃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

佛山一储户叫板银行获赔八成损失

刷卡消费遭遇“无间道” 37万存款不翼而飞

林劲标 孙 楠 欧阳建辉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人民法院报

犯罪团伙竟然在餐馆安插“内线”搞起盗卡“无间道”,专门负责克隆顾客的银行卡。广东省佛山市市民徐先生因此遭了殃,银行卡内的37万元存款不翼而飞,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银行卡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的80%。

卡还在手 37万飞了

去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徐先生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三条提示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于7时37分、38分、39分分别消费三笔,合计消费37.8万元,卡内余额只剩下700多元。

“我当时吓了一跳,银行卡在我的身上,没丢失过,也没借别人用过,而且是设有密码的。”收到短信后,徐先生马上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并报停,后又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徐先生不见的存款是被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某珠宝行分三次连续刷卡消费的,刷卡人在银行消费存根“客户签名”栏上只署名“陈”。

由于案件未侦破,12月5日,徐先生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合理推断徐先生借记卡上的三笔消费是被他人盗刷的。但由于不能排除徐先生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漏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因储户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由于徐先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他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POS机时,没有给POS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POS机认可伪造卡的消费付款指令。

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和银行各负50%责任。

罪犯落网 揭开内幕

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后不久,盗刷徐先生银行卡的团伙也浮出水面。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包括徐先生在内的多名受害者都集中在桂城一带。他们都是到桂城一家西餐厅刷卡消费后,银行卡就被盗刷。经查,在此西餐厅工作的梁某清和梁某杰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后成功抓获两人。

据两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认,他们是为了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负责帮客人刷卡付款的过程中伺机将客人的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银行卡内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输入密码时在一旁偷窥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

二审庭审时,徐先生表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他并没有丢失讼争借记卡,也没有泄漏借记卡的密码。他与两人均不认识,对被盗刷无任何过错和责任。

银行方面则辩称,梁某清等二人是通过在某西餐厅当服务员时套取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偷窥客户所输入密码,由此可见涉案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是由于徐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和做好密码保管工作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证明徐先生是存在过错的,银行并没有任何过错。

银行储户 都有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造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不能识别真卡与伪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持卡人使用涉案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而银行对其允许的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负有培训、管理责任,也就是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对于徐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让借记卡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还被偷看了密码这一行为,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行为,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可以成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

遭遇克隆卡 责任分割因案而异

林劲标 孙 楠 欧阳建辉

据佛山中院负责审理银行卡纠纷的民二庭庭长麦嘉潮介绍,近几年,佛山法院受理的因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责任分割上。

对于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的情况,麦嘉潮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法规,银行负有保障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他说,不断升级、改进其银行卡机器配套系统,弥补漏洞,在技术上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可防非法复制性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做到有效识别,即使储户密码被窃取,同样可以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克隆卡的话,银行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庭审时,涉及涉案银行卡是否被伪造,持卡人一方申请银行出示有关影像资料时,常被银行方面以有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时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麦嘉潮说,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不利于纠纷发生后还原业务办理的情况,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麦嘉潮说,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存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等证据,以证实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刷卡消费业务的具体情况。他建议,银行尽可能的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而持卡人一旦发现卡被克隆,也应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调出有关录像资料等。

司法实践中,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的特约商户的员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麦嘉潮分析,由于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对特约商户的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应承担一定责任。银行不能停留于光发卡而不监管的层面,要提高银行卡使用的质量,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定审核流程,指导业务员审查银行卡是否已经签名,银行卡的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的表面是否过于粗糙,与一般银行卡外观是否严重不符。

鉴于克隆卡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银行卡交易安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该院的司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加快银行的技术升级,将安全系数较低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必要时可使用刻录存档的方法尽可能延长证据的储存期限;督促银行加强对ATM机及其场所的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延设备犯罪,及时堵塞漏洞,压缩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加强对特约商户POS机使用的核查。

佛山市银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目前,“克隆卡”犯罪出现了新特点,作案重点从ATM机转向POS机、盗用资金地点从本地转向异地,协会将根据建议的内容指导各发卡行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增设配套设施,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佛山中院法官李秀红建议,消费者要谨慎用卡,以减少卡“被克隆”的风险。在使用ATM设备存取款时,要检查设备是否异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读卡器;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时避免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或者身体遮挡,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凭证,以防泄露信息;开通账户短信功能,注意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非正常变动立即报警等。

李秀红提醒,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银行有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也有规范用卡义务。如果持卡人存在不规范用卡的情况,如随意丢弃签购单,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及身份证资料,对信息泄露存在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存款千里之外被盗用 法院判令银行储户各担一半

西安一储户质疑银行保护公民存款财产安全不力,而将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7月17日,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方赔偿储户6万余元。

  2006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西安储户黄先生在建设银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取走2万元现金。

次日中午,黄先生发现其所持有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调查后发现,2006年7月15日下午4时29分,两名年轻男子持同一账号的银行卡,在千里之外的广东省肇庆市刷卡消费12.7万余元,购买了一批金首饰,消费单上签名为“陈东”;7月16日,该卡号又在肇庆市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600元。

  事发后,黄先生认为银行保护公民存款的安全措施不力,监管不严,致使储户的财产遭受损失,遂将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盗的1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4万元。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于不久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赔付原告黄先生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西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在跨行交易中,其他银行是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的代理行。故犯罪分子持伪卡造成黄先生银行卡上存款短少,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另外,本案黄先生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卡上存款短少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原审判决黄某和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7月17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行西安市支行北关分理处支付黄先生6万余元。(记者倪建军) (来源:检察日报)

存折被掉换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令银行储户各担一半
2004年10月19日 中国青年报

  本报郑州10月18日电(记者潘志贤 通讯员张传新 马军亚)存折被人掉换后存入巨款,银行违规操作致使13万元轻易被人取走,储户要求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这起储户状告银行索赔案作出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储户一半的损失6.5万元。

  现年49岁的孙燕芳是三门峡市建材市场销售地板砖的一名女个体商户。2003年12月18日,一名自称姓古的男子找到她联系业务,该男子让她到农业银行开一账户,说便于她今后付款。2003年12月19日上午,她到农行三门峡市湖滨区支行迎春储蓄所存款10元,办理了户名为孙燕芳的存折1份,金穗借记卡1张。因自称姓古的男子要求她存入农行13万元作为做生意的保证金,她便在同日下午15时,到农行崤山支行存入13万元。谁知当日下午17时左右她到崤山支行查询时,却得知13万元存款已被他人全部提走,遂打110报警。

  孙燕芳认为,由于崤山支行存在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于是将崤山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崤山支行在办理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孙燕芳的13万元存款被他人领走应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孙燕芳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存折被掉包,对于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由被告崤山支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燕芳损失6.5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对半分担。

卡揣身上 钱被取走 法院判:银行储户各担一半

2012年12月17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泸州纳溪区法院

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发卡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各承担50%。

银行卡揣在身上,卡内的3万多元钱却被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取走了。相关证据锁定,这位异地取款者,当时使用的是一张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与真实的银行卡大相径庭。日前,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银行卡盗取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储户、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储户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人取走13笔共3.8万余元

李勇(化名),家住泸州纳溪区上马镇。今年5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李勇驾车前往贵州,行车过程中,发现自己手机响个不停。由于正在开车,他无暇查看。16日凌晨,李勇查看短信这才发现,自己当初在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内现金被人提取了13笔,被提取现金共计3.8万余元。通过查询,李勇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发生的13笔交易,全都发生在了宜宾长宁县,而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在贵州。随即,李勇向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报了警。

宜宾警方从自助取款机上调取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5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李勇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一名蒙面人,在长宁连续取走13笔。其中取款金额为3000元的合计12笔,取款2000元的为一笔。整个取款,共用去手续费406元。另外,监控同时显示,蒙面人所使用的,是一张卡面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

随后,李勇找到银行,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勇一纸诉状,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支付所有被盗取的存款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院判银行储户各担半责

法庭上,银行称,由于李勇卡内现金被盗取地点为宜宾长宁,不在被告营业场所。李勇卡内的钱是他自己取走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银行还表示,储户应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负保密义务。

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被告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借记卡的取款,并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记卡取款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原告对密码如何泄露应负有举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对银行卡被盗取一事,各承担50%责任。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与李勇取得联系。李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李勇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同样的情况 法院判:银行全赔

成都青羊区法院

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四川李女士2008年在某银行成都支行一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今年2月24日,银行记录显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于2月24日晚上23时8分至23时20分在北京的一处ATM机上分8笔取现共计2万元,分2笔转账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35元。当时,李女士身在眉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判决银行赔偿李女士存款损失70235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某银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怎么防范克隆卡

1 开通短信提醒业务,关注资金动向;

2 增加密码保护,并保管好密码;

3 刷卡消费时卡不离视线;

4 不要将卡交给他人使用;

5 发现被人异地盗刷后马上就地刷一次,证明“不在盗刷现场”,并迅速挂失。

克隆的易

磁条卡 复制之易

在犯罪分子疯狂作案的背后,凸显了磁条卡的安全隐患。

佛山警方经侦部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各种各样的卡,只要带有磁条的,都能做成银行卡,比如说超市会员卡等,通过复制器写入空白磁条,就可以“克隆”一张银行卡。而不法分子通常将微型读卡器伪装成一吸卡口安装到ATM机或POS机上,获取银行卡卡号,再配合摄像头拍到取款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

实际上,磁条卡的安全痼疾早已为银行界所熟知。一名银行人士说,磁条卡保密性差,确实很容易被复制。银行卡磁条有三轨信息,其中第二轨是卡号,只要将这三轨信息通过电脑软件写到空白卡上,就可以复制一张信息完全相同的卡。

防范的难

换芯片卡 成本之大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目前央行正在推动的从磁条卡转芯片卡的工作。银行人士说,“如果说磁条卡储存的是文字的话,芯片卡就可以储存照片。二者存储信息量不是一个量级,金融IC卡的芯片相当于一个微型电脑,保密性较强。”

事实上,芯片卡在我国存在已有多年,但迟迟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较高。据称,一张普通的磁条卡成本只有几元,而一张金融IC卡的成本要十几元。银行人士表示,如果说一张芯片卡的成本为10元,替换20亿张磁条卡就需要200亿元,而ATM机和POS机的改造成本更高,普及芯片卡必将是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

(综合新华社 晶报)

争议的点

密码泄露 谁之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克隆卡盗刷案的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由于持卡人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经常得不到支持,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学专家张民安告诉记者,从目前破获的案件看,密码的泄露多源于不法分子偷窥,因而持卡人自我防护是关键。当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当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银行卡的安全使用。

来源:张洪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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