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异同性对比鉴定|从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谈起


原告武汉龙行天下软件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龙祥球馆收费管理系统V10.02”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与被告北京全联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有过合作,被告宣传并代理涉案产品在北京地区的销售。后原告发现被告制作完成“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V1.0”并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制作成“全联盟体育场馆管理软件2008”产品向社会公开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涉嫌剽窃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涉案软件源代码和软件产品安装程序,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异同性鉴定。鉴定结论:

1、原告登记的源程序与提交的源程序具有关联性。

2、被告登记的源程序与提交的源程序中不具关联性。

3、原告提交的源程序可以编译成目标程序且其可以正常运行。

4、被告提交的源程序与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存在很大差别,不能生成该软件。

5、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反编译程序与龙祥软件的源程序存在相同内容(占38.24%),另外,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存在龙祥公司的署名。

6、龙祥软件和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的数据库结构存在大量相同内容。

02

裁判结果

计算机软件异同性对比鉴定|从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谈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一般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

第一,关于接触可能性,原告和被告签有合作协议,且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过多套软件产品及其他资料,被告存在接触涉案软件的可能性。

第二,关于涉案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被告提供的源代码并非真实源代码,且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反编译程序与龙祥软件的源程序存在相同内容,相同内容占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的38.24%,另外,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存在龙祥公司的署名,龙祥软件和全联盟体育行业管理软件2008的数据库结构存在大量相同内容。这些足以证明被告有实施剽窃原告“龙祥V10.02软件”作品的行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03

案件评析

计算机软件异同性对比鉴定|从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谈起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软件源程序的异同性鉴定,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一般软件源程序的异同性鉴定分以下几步进行:

首先,原、被告双方提供自己程序源代码、著作权登记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其次,确定程序源代码和著作权登记源程序具有关联性;

再次,确定程序源代码能够编程生成目标程序,且目标程序可以正常运行;

最后,对原、被告提供的程序源代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对于本案的计算机软件异同性对比鉴定步骤及运用,笔者意见如下:

1、被告不能提供与著作权登记备案一致的源程序,足以推定原告胜诉

通过著作权登记源程序和软件源代码的比对,能确定当事人提交的软件源代码是否为著作权登记的源代码,来印证当事人是否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中,鉴定报告显示被告登记的源程序与提交的源程序中无对应及相同内容。显然,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真实的软件源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被告不能提供与著作权登记备案一致的源程序,应当推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笔者认为,据此已经能够认定被告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2、被告的软件源代码与目标程序不具关联性,为推定原告胜诉提供进一步证据

在本案被告不能提供与著作权登记备案一致的源程序足以推定原告胜诉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被告的软件源代码与目标程序是否具有关联性,似无鉴定之必要。

但通过软件源代码是否能编译生成目标程序且正常运行,能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软件源代码是否为涉案软件目标程序的真实源代码。本案中,鉴定报告显示被告提供的软件源代码不能生成目标软件。该证据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不能提供软件源代码的事实,更加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3、对被告提供的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获取源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本案被告不能提供与著作权登记备案一致的源程序,软件源代码与目标程序又不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而对被告提供的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获取的源程序与原告源程序进行比对,则从另一个不同的侧面证明被告构成侵权。

反编译是通过反编译软件将目标程序逆向还原成源程序的过程。不同编程语言的反编译效果不同,JAVA、C#语言的目标程序,在没有加密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反编译,且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与原始源代码差异较小,可读性很高;C、C++直接编译成机器语言,该机器语言可以反汇编成汇编语言,却很难反编译得到源代码。本案中鉴定中心将被告目标程序反编译后与原告源程序进行比对,得出相似结论。笔者认为,目标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毕竟会与原始源代码存在一定的差异,且不同反编译软件的反编译效果也不相同,如果将涉案软件和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通过相同设置的反编译工具同时进行反编译,再将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应该能更科学更真实的反映软件的差异性。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很可能是将原告的目标程序先进行反编译,再将获取的反编译代码整理修改,进而编译生成侵权软件。如果原告直接提供该源代码,通过鉴定就很可能能得出实质性相似的结果,这也间接印证了被告没有提供真实源代码的原因。

来源:唐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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