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案例说明

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案例说明

米某强、米某乐杀害防疫检查人员案。

2020年2月20日,某村村民米某强、米某乐拒绝配合村口防疫检查,辱骂、威胁防疫检查人员韩某某等,米某强持刀刺韩某某左胸三刀致其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案后,赵县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快捕快诉,迅速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及时提起公诉。米某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米某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的依法快速办理,对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梁某某等人故意隐瞒疫区返乡事实导致数百人被隔离案。

2020年1月17日,内丘县梁某某在妻子刘某某已出现有关症状(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情况下,驾车从武汉返回邢台。梁某某一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多次出入商场等公共场所,刘某某就诊期间,梁某某仍继续隐瞒武汉接触史,最终导致500余名密切接触者、间接接触者被隔离观察。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梁某某立案侦查。邢台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全面审查,依法将该案定性改变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梁某某被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某等4人跨省倾倒洋垃圾、焚烧电子废物案。

2017年2月,赵某某等4人共谋处置电子废物牟利,并随后从天津市两家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加工厂购买了铜粒加工后形成的池底泥,运输至平泉市某矿业公司堆料场焚烧,被群众举报至环保部门。经查,现场的电子废物及焚烧产生的电子废物灰总重量为196吨。平泉市环保局拟对该案作行政处罚处理。平泉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信息后,联系市环保局共赴现场调查。经核实,焚烧的物品为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平泉市检察院遂建议平泉市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终,平泉市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2万元。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承德市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入选2020年最高检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通过虚假诉讼将140余万元还款责任转嫁给下落不明第三人的案件。

邢某某为逃避拖欠5家小微企业140余万元货款的债务,以控告刘某诈骗、追回货款为由,在未告知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诱使马某等5人在其提供的文件上签字。2018年1月,邢某某之妻许某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分别代理5家企业,将下落不明的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分别偿还原告马某等5人货款。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后,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法院卷宗、实地走访固定证据等方式,查明邢某某、许某某2人捏造委托书,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原告进行诉讼,骗取法院判决,逃避偿还货款责任的事实,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裁定再审。

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盗版字典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案:2019年6月至9月,于某等4人生产、销售假冒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月饼,非法经营数额达107万余元。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认真履行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职能,追捕1人、追诉2人、监督立案3件3人,实现从外包装生产到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全链条精准打击。于某等4人分别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盗版字典案:该案是中宣部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2019年5月,马某某在明知盗版的情况下,花费17万余元购进盗版《现代汉语词典》等图书,销售获利9056元,其余11552册被任丘市文旅局查获,货值金额72万余元。任丘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省检察院、沧州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督导。经依法审理,马某某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贺金山案。

该案是全国扫黑办、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贺金山等人以家族为纽带,逐步发展成为以贺金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盘踞广平30余年,称霸一方,大肆敛财,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省检察院指导邯郸市两级检察机关合力攻坚,全力推进引导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最终,被告人贺金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

肖振国案。

该案是唐山市检察机关深挖线索发现的一起涉黑案件。肖振国等人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十余年来,在乐亭县等地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农业蔬菜交易、运输行业,破坏环境资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捕诉一体”优势,强力推进引导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最终,被告人肖振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

董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2019年4、5月份左右,涞水县某村村民董某某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至多个废品收购站。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提起公诉,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董某某被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某在教室内猥亵10余名小学生案。

某小学教师张某某利用担任教师之便,在教室内多次对10余名女生实施猥亵行为。本案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基层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市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遂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经开庭审理,省法院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靳某某引诱拉拢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团伙案。

2018年10月,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靳某某指使未成年人刘某某,以提供兼职轻松挣钱为名,引诱未成年人温某某、刘某甲、安某某等人介绍朋友、同学贩卖银行卡,并对出售银行卡后挂失的学生恐吓、威胁、滋扰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一方面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拉拢未成年人参与涉恶犯罪,对首要分子靳某某等人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分案办理,并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帮教。经审理,法院判处靳某某等成年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分别判处温某某、刘某甲、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并适用缓刑。针对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向本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教育管理,提倡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同时,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防范意识,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十一

耿某某重伤暴力强拆人员不批捕案。

2017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在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耿某某等8户家庭的拆迁工作。10月1日深夜,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十余人携带橡胶棒、镐把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某家中,将耿某某妻子强行架走,并对耿某某进行殴打。耿某某在反抗中持带有刀刃的农具乱捅,将王某某、俱某某等三人捅伤,后被按倒在地、架出院子,其居住的房屋被强拆。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俱某某构成重伤。公安机关以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辛集市检察院研究认为,耿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对耿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十二

某公司伪造合同骗取贷款、通过仲裁裁决查封担保企业5000万元案。

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某机械公司偿还银行欠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某材料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机械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银行向担保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划拨、查封包括该材料公司在内的担保公司5764.74万元财产的裁定。该材料公司不服,向衡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查明,该机械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采用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得到贷款,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购销合同,遂建议法院依法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维护了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

吴某某工伤认定纠纷案。

河北某建筑公司临时用工人员吴某某在施工中受伤,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被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检察院审查发现,该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当存在这种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据此认为该公司应承担吴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遂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十四

医保待遇行政争议。

承德某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吕某等54人于2018年6月前办理退休。同年12月,医保局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吕某等人补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63万元,逾期不缴纳将停止个人医疗保险待遇。吕某等54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吕某等54人的诉求,但恢复医疗保险待遇的争议并未实质性解决,吕某等54人多次上访反映问题。检察机关发现争议线索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补缴63万元不符合承德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向医保局发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医保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补缴的医保费由63万元降为8万余元。费用补缴完毕后,54名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全部恢复。

十五

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侵害隐私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张某某购买了廖某某编制的具有破解、侵入监控设备进行偷窥等功能的“天巡”软件,组建QQ群进行售卖。经鉴定,该软件具有扫描IP摄像头、利用漏洞获取IP摄像头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预览摄像头画面等功能。林某某等60余人先后从张某某处购买该软件账号密码,用以破解、侵入、偷窥他人摄像头。因涉案人员众多且遍布全国22个省份,保定市检察院及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20日内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2020年8月,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等65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年12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办理对检察机关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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