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终审判赔5000万

《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一案(案号为(2021)粤民终1035号),近日迎来终审宣判,在游戏行业中引起广泛关注。广东高院认定深圳迷你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删除游戏中230个侵权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

《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终审判赔5000万

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布了广州高院的判决书,写的很精彩,给了我们一些新的启发与指导。法院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去论述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著作权层面等问题,然后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论述,案涉行为具体落入哪一条的保护范畴。整份判决书行云流水,逻辑严谨,层层递进。

笔者认为该案可与其它4个案件共同列为网络游戏领域的典型案件,其它四个案件分别为炉石VS卧龙传说案、奇迹MU案、三国杀案、太极熊猫案,先后横跨近十年。这五个案件,值得我们认真回顾、认真学习,能给游戏产业及关注该产业的人们以新的启发与指导。

层次1:从《著作权法》角度论述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提出了“视听作品”的概念。那《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广东高院认为,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性要求、“固定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类电作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听作品的表达手段是“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以下简称视听画面),表现形式是“一系列视听画面”。所谓的“视听画面”不是指作品中单帧图像,而是指一段在时间上连续的画面及伴音(如有),如电影制作时由摄像设备从开始到停止拍摄所形成的每个镜头画面,这是构成视听作品的基本单元。因此,视听作品中表达的最小单元是“镜头画面”(某一段在时间上连续的画面),而非单幅画面中线条、色彩、造型、光线等构图元素,这如同文字作品中表达的最小单元是词句而非文字的笔画

广东高院还指出:“尤其是在应用游戏模组(MOD)等非预设内容的情况下,玩家完全可能创作出完整的作品。此时,用户生成内容(UGC)的著作权恐怕不能断然认定由游戏开发者所独享。”这个观点笔者认为也较符合游戏产业的实际情况。

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这个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有不同看法。广州高院认为,游戏玩法规则内化于游戏开发者预设的软件程序,并在游戏程序与玩家的交互过程中以文字、图案、声音等形式组合对外叙述表达,而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其中一种综合视听表达。但是,游戏玩法规则能被视听画面具体表达,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涵盖于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涉案游戏为例,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既有视听表达(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平面图标、立体造型、动画特效等),也存在非视听表达内容(如游戏资源/元素的功能用途、获得方式、合成规则、数值属性等)。若简单、笼统地将画面表达与非画面内容合二为一,实则将性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在同一作品的范畴内予以等同替换,超出了游戏画面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两款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迷你玩公司也未侵犯网易公司对《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广东高院指出,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是对游戏提供整体保护的“权宜之计”,但若试图一并通过游戏画面著作权来保护玩法规则,则难免“鞭长莫及”。游戏玩法规则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在法律上保护的价值,但并非只能在著作权法视野下寻求保护路径。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权利边界、侵权比对等方面设定了体系化的基本规范,视听作品只能在自身逻辑运行框架内发挥调节功能,不能指望由其“包打一切”。若任意将内容要素替代画面表达进行比对,系以视听作品之名,行其他作品之实,可能破坏司法裁判的逻辑自洽性,实不可取。

这段论述地非常精彩,“权宜之计”、“鞭长莫及”、“包打一切”这12个字清晰直接,值得广大法律人仔细研读

层次2: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角度论述

关于迷你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高院认为,网易公司同时针对迷你玩公司大量抄袭游戏元素设计来开发运营《迷你世界》的相关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对该部分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并非扩展著作权保护范围,而是基于另外的法律价值和目标来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故仍有依法评判的必要

《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终审判赔5000万

法院认为,综合来看,《迷你世界》中230个基础、核心游戏元素与《我的世界》相应的游戏元素一一对应且相似,游戏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多个要素系统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且多项数值体系设计相同,玩家以此为基础的游戏体验也基本相同,故可认定《迷你世界》整体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两款游戏中存在大量相似游戏元素,给予玩家的游戏体验亦相似,但两款游戏画面差异明显,且《迷你世界》明确标注来源于迷你玩公司而非网易公司。玩家等消费者群体能够识别出两款游戏源自两个不同主体,通常只会认为《迷你世界》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系前者刻意模仿后者的“换皮”游戏,而不会将《迷你世界》误认为是网易公司出品(代理)的游戏,或者误认为迷你玩公司与网易公司存在特定商业合作关系。至于网易公司举证的《我的世界》知名度及部分玩家评论,仅能用以佐证迷你玩公司实施了“搭便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被诉行为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混淆的情形。此外,兜底条款与具体条款规范对象的性质应保持一致,只有在擅自使用其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足以产生混淆后果时,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认定,而本案并不涉及标识混淆问题。

最终,广东高院认为,迷你玩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层次3: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角度论述

前两个层次论述完成后,广东高院进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展开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首先,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其次,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迷你玩公司竞争行为受到损害。再次,迷你玩公司的模仿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第四,迷你玩公司实施了“搭便车”竞争行为。最后,综合本案情形,应当认定迷你玩公司相关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损人利己”虽为市场竞争自由原则所允,但“诚实信用”仍是商业社会中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更为消费者所普遍认同和接受。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诚信经营积累社会财富、创造社会价值,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最后,广东省高院认定迷你玩公司被诉行为有悖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易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终审判赔5000万

迷你世界的官方微博也于11月30日发文,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与5000万的事只字不提,笔者是非常不认同迷你玩公关部门的做法。品牌公关要做的事并不是隐藏,而是要让公众感觉到你的诚恳。格局还是要再打开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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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游戏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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