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院五年统计数据为性侵儿童的恶魔“画像”

猥亵儿童的王振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个案的正义并不代表性侵儿童这一噩梦的终结。谁最容易成为性侵儿童的恶魔?他们多在哪里犯案?什么样的未成年人会成为目标?北京海淀法院总结五年来办案数据,向社会公布答案。

警惕!法院五年统计数据为性侵儿童的恶魔“画像”

发布会现场

熟人作案占比最高达9成,邻居易伸魔爪

法院分析了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据统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45%至70.3%,其中去年达到70.3%。其中,熟人作案的占比分别为69.6%、91%、80%、7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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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分析了熟人“成分”:邻居占比为8.3%至31.3%,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占比14%至25%,家庭成员占比5%至24.9%,网友占比5%至22%。其中,罪犯多为可以长期、密切、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的成年男性,且施害人多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例如: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长期或临时照看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邻居、监护人的同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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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未成年人多为幼女或内向的孩子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13.3%至39.3%之间,除2017年外,其余年份的占比均超过20%;8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25%至60%之间,2016年、2017年均超过50%;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比在24%至39.5%之间,2015年、2018年、2019年的占比均超过30%。

另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地务工人员子女占比在36%至73.3%之间,除2018年外,其余年份的占比均超过60%;本地未成年居民占比在28%至64%之间。从性别区分,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占比77.3%至96%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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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根据实际案例分析,被害未成年人有比较明显的共性:多为幼女或内向、胆小等表达能力弱的个体,或存在先天疾病等自我保护能力差的个体。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男童相对安全呢?

法官给出了否定答案。“我院在去年审理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涉案的140余部淫秽视频,内容几乎都是性侵害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从此案例分析,法官认为,男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只是此类案件隐蔽性更强,发案更难。

这些场所很危险 不能掉以轻心

根据案件统计,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未成年人居住或聚集的场所,案发地缺乏来自成人及社会的保护。

从统计数据分析,熟人作案的场所多发于学校、培训机构的空教室、杂物间、厕所等隐蔽场所以及未成年人的居住地。这些地点貌似安全,但均存在缺少监管的弊端。

而且,由于施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往往造成监护人或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人员无法预先知悉其犯罪意图;而施害人又对上述环境存在一定的掌控能力,使得其更易寻找目标及作案地点。

另外,由于监护人对此类施害人的错误“信任”,不易设防,容易忽视施害人有意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为,无形中给施害人创造了犯罪机会。这也造成了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存在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案发时间晚等特点。

法院给出三项重点提示

第一,关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异常行为,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表述生活经历。

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案发时被害未成年人会经历心理与身体上的巨大冲击,同时信任心理的摧毁,也会造成被害未成年人很难在案发后明确求助,而是出现异常行为,例如:精神恍惚、食欲下降、睡眠惊醒、抗拒身体接触等等。监护人一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异常,未能及时引导,未成年人懵懂的羞耻感可能引发自我防御心理,拒绝回忆、拒绝叙述、拒绝帮助。

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负有首要监护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居住环境,应事先做好评估,尽量避免无监控状态下的一对一人员接触。对于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异常语言、异常行为、异常反应,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一旦发现异常,尽快引导未成年人客观描述事件经过,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盲目急躁。

第二,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避免出现“灯下黑”的保护死角。

从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占比程度可见,监护人、负有特殊监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防范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够。

在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状态,不可以单纯依靠其自身能力抵御外来侵害,要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加强负有法律职责及义务的人员、机构的风险提示与应对能力;应当培养每一位公民拥有对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施以援手的良知与善意;应当在全社会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健康、安全。

第三,关注未成年人的涉网络安全问题,防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黑色产业链的运作。

从法院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群体中的网络社交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网友”也出现在熟人作案的统计数据中,而且存在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网络社交平台主体的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配套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及功能,网络监管部门亦应建立严格的审查、惩戒机制。

另外,通过对特殊案例进行分析,“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已出现制作、传播、使用的黑色产业链,此类制品的源头制作已是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同时网络的传播还有可能作为熟人长期作案的工具之一。因此呼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等机构提高对此类制品的辨识能力,源头打击,从严处理。

法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还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学校保安性侵幼女案”“邻居性侵精神发育迟滞少女案”“职业教师性侵学生案”“网友强奸案”“继父猥亵案”以及“同事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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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法官在介绍案件情况

在学校保安性侵幼女案中,某小学保安马某某故意把水洒在二年级女学生身上,后实施猥亵行为。父母在给孩子洗澡时发现异常,询问后得知被马某某性侵,随即报警。马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获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介绍,马某某在三个月时间内,先后三次性侵被害人,先是猥亵,后奸淫幼女,犯罪手段逐步升级。而孩子遭受两次猥亵,却意识不到已被侵害。家长一定要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帮助孩子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邻居性侵精神发育迟滞少女案,则明显反映出家长放松安全警惕意识,致使邻居借照顾孩子的便利实施性侵犯罪。

法官提醒,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往来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大、安保环境较差的出租房聚集地,作案者多为保安、保洁或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究其原因,在于许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整天早出晚归、忙于生计,无法照顾孩子,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职业教师性侵学生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邹某某原为北京市某中学数学老师,受雇为王某某的家教老师,补课期间,邹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强行亲吻、抚摸王某某,并多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被侵害过程中,王某某曾多次向父母提出更换家教老师的要求,父母却简单地认为这是王某某不想继续补课、逃避学习的借口,没有对王某某的各种异常反应加以重视。

最终,邹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关注子女的身心情况,及时察觉孩子的异常举动并问清原因;如果发现子女遭遇性侵,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网友见面强奸少女案中,37岁的桑某某(男,37岁)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在校生被害人许某某(女,17岁)。结果第一次见面后,桑某某驾车将许某某拉至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目前较为高发的类型,被害人多为青春期的少女,叛逆心理较为严重,喜欢将在现实生活中不愿意跟父母、同学、老师讲的话,在网络中跟“朋友”倾诉。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网络交友一定要小心,不要为网络中的甜言蜜语所迷惑,给自己的青春留下遗憾。

对于继父强奸未成年继女案,法官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由于生母为了生计,经常在外居住,给了继父和孩子独处的机会,并实施不轨行为,而且继父身份也给孩子造成精神上的威胁,让其既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母亲,终日生活在阴影之中。而孩子的母亲,为维系家庭,在得知孩子被侮辱后踌躇再三,不能迅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女儿。

法官提醒单亲妈妈,不要为寻找幸福或者维系家庭忽视孩子的权益,避免让孩子与异性独处;同时,要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在孩子遭受不法侵害时要敢于寻求法律的帮助,给孩子最大的支持。

同事强奸花季少女案中,被害人是一名刚满16岁的打工少女,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郭某某。郭某某平日里经常嘘寒问暖,一次趁无人之机,想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遭强烈反抗未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现实中,有不少刚满16周岁的少女初中毕业后为谋求生计出外打工,但她们涉世不深,极易被不良人员利用。法官提醒外出打工的花季少女,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警惕不法行为,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提高辨认是非能力,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积极寻求帮助,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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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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