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善与恶

一、关于善与恶的哲学思辨

善恶观念是道德哲学中最基本的一对概念,它是对人或事进行道德评价的最一般的概念,通常是作为道德与不道德的同义语而使用的。

孟子的性善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向善的,人天生具有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端”使人具有向善的可能性,是善的观念产生的根源。古罗马的马可·奥勒留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宣称:“善的源泉是在内心,如果你挖掘,它将汩汩地涌出。”斯宾诺莎(近代西方哲学三大理性主义者之一,与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齐名)同样坚信,每个人必然追求他所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所认为是恶的,这种趋善避恶是人的本质或本性。

荀子则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人的性情和欲望的统一体,“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这意味着,人性即人的自然本能,人的利己心与声色口腹之欲,都是这种自然本能的外在表现,“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偷佚,它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而人性之所以是恶的,乃是因为“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埋,而归于暴”。也就是说,如果顺着人的性情自然发展,一定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夺和倾轧,使社会秩序大乱,最终导致暴力。只有通过后天的学习,通过对人进行法制礼义的教化,才能使人节制自己的性情和欲望,从而达到“化性起伪”,使人向善的目的。荀子的这一思想和欧洲近代哲学家霍布斯、孟德斯鸠等人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休谟在《人性论》提出,善与恶同根同源,两者的根源均出自于“比较”。老子就曾告诫世人,“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也,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在老子看来,如果天下人都知道美之所以为美,那么丑恶的观念和心态就可能由此产生,为美而美也就失去美的本来面貌。如果都知道善之所以为善,那么罪恶的灵魂和行为也有可能由此产生。老子认为,善是一种自发自觉的善行义举,否则就是恶。

佛教是主张人性本善的,佛说“有情众生皆具如来智慧德相”,“一阐提(指十恶不赦之人)皆有佛性”。众生皆有佛性,是性善论。众生皆由于无明覆障而未能成佛,这是性恶论。对于有情众生来说,善的佛性与恶的无明,不可分割,它们是一体两面。在生死,是无明,出生死,是佛性。物性从无明开出,理性由佛性萌芽。所以说我们的本性是善,固然不对,是恶,也是不对。

因此,世间事要找出绝对的善恶,很难。纪伯伦(被称为“艺术天才”“黎巴嫩文坛骄子”,是阿拉伯文学的主要奠基人)认为,善与恶犹如黑线和白线交织成的布,而真正善良的人不会问赤裸的人:“你的衣服呢?”也不会问没有家的人:“你的房子怎么了?”

理解了以上观点,我们接下来谈知识产权的善与恶,才能避免陷入善恶二元对立的困境,只有站在善恶的彼岸仔细观照,我们才能明白一种制度(如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垄断……等等)的安排是否合理(不是对错,是合理不合理)。

二、知识产权的善与恶

知识产权最发达的美国,很多人承认“下载盗版音乐的人比参加总统选举投票的人还多”,知识产权制度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它构建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但却未能赢尽人心。当然,苹果公司后来上线了音乐商店,解决了盗版音乐问题,以市场之善完美解决了盗版之恶。可是,作为写入美国宪法,被林肯总统认为“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专利制度,为什么会与我们的道德直觉有出入。安守廉教授(美国)在《窃书为雅罪》认为,中国从古到今对知识产权的所谓“保护”不过是为了满足思想管制这一点,让郑成思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界的泰斗)愤愤然,认为国外学者一提中国就是思想专制,就是维护帝制,殊不知版权法鼻祖《安娜女王法》也具有同样的功效。

现在,我们回到现实生活情景,假如医院抢救病人的手术,因侵犯医疗方法专利被起诉,假如非洲地区治疗艾滋、疟疾、鼠疫、黄热等重大疾病的特效药,因为专利许可费太高而导致药价昂贵,患者得不到低价药只能选择死亡……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很多人也许会问,我们不是有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吗?很遗憾,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用到。

几个追问之下,我们似乎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普罗米修斯盗火的神话中,普罗米修斯的盗火行为可以认为是未经许可窃取了生火专利,但是这位侵权者是为人间带来温暖的英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确实对于创新驱动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保护作用,我们能够享受到以前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物质生活,知识产权功不可没。

古希腊,亚历山大大帝巡游某地,遇见正躺着晒太阳的第欧根尼,这位世界之王上前自我介绍:“我是大帝亚历山大。”哲学家依然躺着,也自报家门:“我是狗儿第欧根尼。”大帝肃然起敬,问:“我有什么可以为先生效劳的吗?”哲学家的回答是:“有的,就是不要挡住我的阳光。”据说亚历山大事后感叹道:“如果我不是亚历山大,我就愿意做第欧根尼。”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演讲——《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提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士兵不能进”,表达的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索尔仁尼琴也说过一句话,“宇宙中有多少生物,就有多少中心。我们每个人都是宇宙的中心。因此,当一个沙哑的声音向你说你被捕了,这个时候,天地就崩溃了。”所以,西方社会对于私人产权(包括人权)的认同,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哲学基础,这跟中国讲究集体主义、讲究伦理的社会完全不同。

知识产权的善与恶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一再延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张,为什么会生出恶之花?达沃豪斯指出,数十年来,拥有大量专利权的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联手,使专利制度成为一个“私税征敛体系”。赤裸裸的利益追逐,已破坏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任。亚里士多德明言财富不是善本身,只是获取善的手段,占有财产须恪守中庸之道。对黑格尔而言,所有权的目的是实现人格的扬弃。知识产权垄断特权太过了也不行,不仅不能促进创新,反而阻碍了创新,因为它剥夺了知识的公共属性,由此极大限度地剥夺了人获取财富的能力,进而造成更大的财产分配不公,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对此有非常详实的描述,而被视为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石的“劳动创造产权”学说(洛克)也慢慢被人抛弃。

知识产权的善与恶

事实上,现代社会一直不缺乏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抗争的例子。尤瓦尔?赫拉利在《未来简史》就曾提到这么个例子,艾伦?施瓦茨长期致力于推动信息公开与自由共享,多次向美国政府宣战。施瓦茨是一位不世出的天才,他十四岁就协同开发出关键的RSS1.0(通信协议)。2008年,他曾发表游击队开放访问宣言,呼吁应该让信息流完全自由不加任何限制。他在宣言中曾强调:“无论现在的信息储存在何处,我们都必须获得这些信息,并与全世界无偿分享……”他认为“为了开放访问,我们应该如游击队一般奋战。”施瓦茨可是说到做到的,他最终因进入麻省理工学院的网络窃取JSTOR数据库的480万份学术资源文件,被美国联邦检察官以13项罪名起诉。施瓦茨坚决不受辱,于2013年初在家中上吊自杀,年仅26岁。这位信息自由的坚定信徒用年轻的生命重新燃亮了普罗米修斯的精神,再次证明了分享知识乃人的天性,有力地戳穿了那种要依靠私有产权来激励知识生产和传播的神话。此事之后,对于控告施瓦茨的学术和政府机构,黑客们发动了各种请愿和攻击,面对这种压力,JSTOR对这起悲剧表示歉意并开放了许多数据内容供免费使用。类似的事情也曾在中国发生过,2007年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访问北京大学,并被北大授予“名誉校董”称号,授予仪式在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举行。盖茨在现场举办了以“创新?中国?未来”为主题的主题演讲,会议期间,一名中年男子迅速登上了讲台,掏出了一张写有“Free Software Open Source”字样的白纸,一边高举该字样一边用英语高呼“我们需要开源软件。”显然,这是对微软的著作权垄断的激烈控诉。

三、反思

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制度,既保障知识主体不因物质匮乏而丧失自由和尊严,又使知识不会成为少数人的特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用。

我个人以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很好制度,无所谓善恶,与其说是恶,我觉得不如说是非善,非善的不一定就是恶的。产权大师阿尔钦教授对于产权的定义:私有产权与人权并不冲突,他们都是人权。私有产权是人们使用和交换特定物品的人权。如果产权的行使受到抑制,那权力会朝着其他方向倾斜。这是产权为什么那么重要的原因,产权保护个人自由。知识产权跟垄断的最大区别在于,知识产权只在有限期限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只有20年,20年恰好是工业革命时期一项技术由产生到成熟的时间段,并不会对后发技术形成障碍。当然,到了现代,技术的革新速度已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3-5年时间,技术就已经更新换代了,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的确会对后发技术造成一定的障碍。因知识产权垄断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我们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我想美国的先贤们把专利制度写进宪法,一定不是为了垄断,而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

(作者:读裁者黄远辉,阅读是件快乐的事情,本人只负责读和裁,喜欢请关注和转发。)

来源:读裁者黄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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