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发售卖网络“翻墙”软件 牟利140余万元 2022/8/15(1829)

私自开发售卖网络“翻墙”软件 牟利140余万元 2022/8/15(1829)

私自开发售卖网络“翻墙”软件 牟利140余万元 2022/8/15(1829)

“要不要和我一起做翻墙软件赚大钱,我已经赚了几十万了……”

听到好朋友的热情邀请,两名想发财的00后心动了,开始做翻墙软件,直到警察找上门才幡然醒悟。日前,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蒲某、肖某3人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0000元至5000元不等。

2019年6月

初中文化的00后王某在互联网上浏览制作VPN“翻墙”软件教学视频,掌握VPN翻墙技术后,制作了名为“Y云”的翻墙软件。蒲某、肖某分别在王某的技术指导下,制作了“P云”“M云”VPN翻墙软件,此后,王某等人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翻墙”软件通过网站对外出售,从中牟利。网民通过网络购买王某提供的“翻墙”软件,实现绕开国家防火墙,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截至案发,该软件注册用户2万余人,王某等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40余万元。

私自开发售卖网络“翻墙”软件 牟利140余万元 2022/8/15(1829)

近年来

为能够访问一些境外网站,部分网民会选择通过购买“翻墙”软件进行访问,由此产生了开发、售卖“翻墙”软件的群体。殊不知,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VPN。公民个人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

网络“翻墙”不可行,稍不留神落陷井,莫因一时好奇心,违法乱纪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THE END

来源: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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