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业主微信群里大骂邻居,被判赔偿两千还公开道歉

厦门一业主微信群里大骂邻居,被判赔偿两千还公开道歉

台海网4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这位业主只因在小区微信群里说了几句话,就被邻居告上法庭,结果不但被判赔偿两千元,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官司。

法官提醒说,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业主也要谨言慎行。作为网络社交工具软件,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其群聊功能为多个用户搭建起共同的交流平台。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因此,业主在网络社交行为中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起因:微信群里辱邻居,引发名誉权官司

这场官司,是因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的侮辱性言论引发的。原来,被告张先生和原告阿宇(化名)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两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有成员近400名。

张先生不仅是小区业委会主任,还是这个微信群的群主。去年7月7日,阿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微信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解决,同时向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示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

然而,张主任却表示不同意阿宇的意见,他认为,阿宇是找借口故意不交物业费的。接着,张主任便在群里针对阿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张主任先是说阿宇:“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滚”等侮辱性言论,随后将阿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此后,张主任并未就此罢休,他还继续向群里的其他成员表示:“这个阿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

争议:业委会主任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张主任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阿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极为愤怒,随即一纸诉状将张主任告上了法庭。

张主任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阿宇的名誉权?对此,阿宇起诉说,他提醒过张主任,注意言辞,不要攻击他人,但张主任并未停止侮辱谩骂,还使用更加粗暴言语辱骂,并直接将其踢出小区业主群。张主任将阿宇踢出小区业主群后,仍继续对阿宇进行辱骂和诽谤。

在此后的100多天时间里,因张主任故意捏造事实,利用微信业主群传播扩散,恶意中伤阿宇,给阿宇及家人的生活、邻里关系、人格尊严、名誉、精神状态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因此,阿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主任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并书面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张主任并未到庭,但他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张主任答辩说,自己并未侵害阿宇名誉权,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诽谤侮辱的故意,聊天中说阿宇“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摔跤脑子摔坏”是玩笑话,即便发在微信群中,亦不会有第三人信以为真从而损害阿宇的社会评价。

张主任还说,自己在群里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并未产生社会影响。当天微信群里仅有四人参与对话,而且群成员多在群内反映问题或闲暇聊天,案涉聊天部分很快被刷过去,并无特别多人知悉此事,并不会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张主任认为,阿宇诉请赔偿7000元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构成侵权,要赔钱还要道歉!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存在人格侮辱行为。被告张主任作为业委会主任就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问题与阿宇有不同意见时,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然其却选择在微信群这类公开网络平台针对阿宇发表带有贬低性、侮辱性,足以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词汇。

其次,被告还存在诽谤行为:张主任在群里称阿宇“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然从查明的事实可知,阿宇并不存在两年不缴纳物业费情形。因此,应认定张主任对阿宇亦存在着诽谤行为,过错明显。

而且,微信群属公共场所,由于张主任发布消息是在成员达近400人的业主微信群,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的程度,行为违法性明显。而阿宇在群内所使用的昵称明确标注了其在小区内的具体住址及其姓氏,其他业主可识别出其身份,故客观上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被用上述词语及事件形容定义的阿宇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 使其名誉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张主任的言论已构成对阿宇名誉的侵害。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主任向阿宇赔偿损失2000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还要求张主任在微信群里向阿宇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且道歉内容须先经法院审查。

相关案例

发朋友圈骂老板员工被判赔钱

发微信朋友圈,也会侵犯名誉权?也要赔偿精神损失?此前,同安法院也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员工邹某因发微信朋友圈侮辱诽谤老板,被老板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败诉,不但要赔礼道歉,还要赔精神损失费。

原来,原告杨老板是厦门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邹某在该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车间另有十余名工人由邹某管理。后来,邹某因为工人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为此,邹某就发微信朋友圈攻击公司和老板。

邹某先后发了多条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杨老板的个人照片以及车牌号,在微信中,他不但说“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想偷偷把工厂搬走。请大家注意此人”,还攻击说:“恶毒老板杨老板,靠狡猾、奸诈、耍赖、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早晚会不得好死……”

为此,杨老板将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杨老板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及影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进行赔礼道歉。另外,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构成侵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针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侵权,可以从四个方面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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