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高校内,一老师在社交软件发文称,校内老师曾某向齐老师的水杯中投放了百草枯

四川,某高校内,一老师在社交软件发文称,校内老师曾某向齐老师的水杯中投放了百草枯,在他看来,曾某心理极不健康,因此,他怀疑曾老师也给他投了毒,查看监控过后,果然不出所料,曾某曾以非正常方式进入过他的办公室。

事发后,他迅速向学校领导反映此事,但学校领导回应称,不必惊慌,他相信曾某的人品,然而,胃部剧烈的疼痛让他淡定不下来,随后,他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目前,两名被投毒老师健康情况暂不清楚,曾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该校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

纵观整个过程,太令人震惊了!作为一名高校老师,本来拥有渊博的知识,但却没有与其知识所匹敌的素质,真是令人唏嘘!目前,对于下毒的曾某的动机、目的,警方并没有透露侦查情况,但是已经定性为刑事案件,说明这件事的严重性。

对于这起案件,目前网络上有几种声音,有网友认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这分明是故意杀人罪。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的法律知识作一个简要分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对象,只要对不特定对象构成了危险,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将百草枯草倒进井水里、投到菜地里,或者投在公共场合的饮水机里。

然而,本案中,曾某将百草枯倒进齐老师和该老师的水杯中,其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针对两名老师的具体行为,所以他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区别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处于杀人的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二者均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即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按照该名老师的陈述,曾某偷偷溜入他的办公室之后,投放百草枯,百草枯的含量是1ml左右,按照目前的容量来看,并不是致死的量。但是,也并不能排除其没有杀人的故意。

当然,至于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但笔者更倾向于后者,众所周知,百草枯毒性非常大,非常小的剂量,都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呼吸衰竭和器官损伤。

因此,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接下来等待曾某的将是漫长的牢狱之苦。

当然,如果曾某有证据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他的的刑事责任也会被弱化。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四川#

四川,某高校内,一老师在社交软件发文称,校内老师曾某向齐老师的水杯中投放了百草枯

四川,某高校内,一老师在社交软件发文称,校内老师曾某向齐老师的水杯中投放了百草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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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高校内,一老师在社交软件发文称,校内老师曾某向齐老师的水杯中投放了百草枯

(来源:以案普法)

来源:青城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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