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性侵+初中女生,行为人可能构成什么罪?

9月20日晚,有微博网友反映,一段男子直播性侵女生的视频截图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的男子自称在云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找来一初一女生直播“验货”处女,女生全程哭闹喊痛,旁边还有两位未成年女生被男方胁迫,要求她们对着镜头脱内裤和协助男子强行按住女生。

  随后根据网友爆料,在名为“蜜桃APP”的手机软件上确实检索到了这条视频,页面显示,该视频发布时间为今年5月9日,时长31分钟,在该APP上,还有大量不雅视频。

  日前,云南文山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接到网民举报,已介入调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此回应称,已于9月21日下午联合公安部治安局部署云南省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笔者将就该事件目前的调查情况,结合自己的一些假设,分析论证该男子可能构成何罪。(本文仅止于理论和实务探讨,不足之处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直播+性侵+初中女生,行为人可能构成什么罪?

  该男子所涉罪名分析

  一、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视频中该男子声称是在云南文山本地花9000元买来的初一女生,在女生全程哭闹喊痛的情况下,强迫该女生与其发生性关系。

  该男子采用暴力手段压制女生反抗,违背其主观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同时,该男子主观上有强迫女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因此其构成强奸罪。

  此外,《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一名初一女生的年龄应当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

  此外,要适用该条款奸淫幼女从重处罚的规定,还需要行为人明知该女生不满十四周岁。根据其在视频中所说的话,应当可以推定其明知该女生不满十四周岁,故其应当可以适用该条款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

  并且即使该视频中女生的哭闹、喊叫是事先安排好的“剧本”,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保护规定,该男子明知该女生不满十四周岁,其也构成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视频中该男子胁迫两位未成年女生,要求她们对着镜头脱内裤。强迫两女生脱下内裤并面向直播,供他人观看,这已经严重侵害了两位女生的性羞耻心,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若这两名女生也不满十四周岁,则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对该男子从重处罚。

  当然,如果该情节是事先排练好的表演,两名女生系自愿为之,那就不应当构成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对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认定为强奸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猥亵儿童罪中并无此类特殊规定,即不能将两位女生(假设其不满十四周岁)自愿脱裤子并面向镜头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该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三个规范要件:传播;淫秽物品;以此牟利。

  该男子通过直播平台在网络上直播其性交行为,观看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影响恶劣,属于传播;其直播的内容已经违背了一般人的性道德观念,且在直播结束后生成了可回放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其通过直播其性交行为获取打赏、礼物等,具有牟利目的。

  因此该男子的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并且其直播的内容是性侵未成年人,以性侵作为噱头,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已经触及到民众的道德底线,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五、其他可能的罪名

  该男子在直播中说,该初一女生是其花9000元买来“验货”的。如果真是购买,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如果只是一种噱头式的说法,则可能牵扯一条庞大的贩黄链条,根据其角色不同,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

  结语

  性侵与色情直播皆是作恶。法不纵恶,作恶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弃,该男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公众的道德观念,还触犯了法律,将根据后续调查结果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来源:浙江允道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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