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电诈“工具人” 警惕陷入“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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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为了谋利,非法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手机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时,事实上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因将自身个人信息上传赌博网站帮助其结转资金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拒做电诈“工具人” 警惕陷入“帮信罪”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戴某某为了获取网络赌博网站的积分进行赌博,注册赌博网站并上传了个人信息及自己的三张银行卡信息,帮助该赌博网站接转资金合计结转资金4094000余元。2021年3月,辛某某在手机中安装中彩网软件充值买彩票被骗56600余元,其中向戴某某上传的一银行卡内转账29000元。2021年9月,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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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读懂法律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群众遭受电信诈骗后,往往损失惨重。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份子购买后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又经多种结算工具进行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在此提醒,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图小利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成为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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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平川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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