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三男子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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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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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博白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仇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接受他人雇佣,通过手机操作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同月间,仇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加入,3人通过手机银行等软件使用本人及梁某(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李某退出后,仇某于2021年7月15日又纠集被告人宾某加入继续接单,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同月2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白县城区某酒店当场将正在帮助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仇某、刘某、宾某等人抓获,经查询涉案其中4张银行卡入账金额达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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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刘某、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仇某、刘某、宾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同犯罪中,仇某、刘某、宾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宾某所起作用相对仇某、刘某较小。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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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案已经是2021年该院宣判的第17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此前的多起案件被告人主要是为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钱款获罪,被判处刑期。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广大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深渊,引火烧身、追悔莫及。

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对于他人借用、收购银行卡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也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刘 晓

编辑:李 艳

审核:秦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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