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腾讯起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判赔75万!

网上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微信收款截图、余额截图,尤其是从事某行业的群体,但事实上,很多这种截图都是利用特殊软件生成的。

近日,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一、案件详情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

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

全国首例!腾讯起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判赔75万!

全国首例!腾讯起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判赔75万!

图片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

上述界面中包含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

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决理由

1、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等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故而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决结果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四、总结

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所以说,知识产权不可侵犯,任何侵权行为可能当下能够带来不小的利益,但最终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来源:微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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