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水滴筹”等互联网平台捐出款项能否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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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是国内知名大病筹款平台。近期,水滴筹因被曝光在超过40个城市的医院派驻地推人员“扫楼筹款”,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个人出于爱心通过水滴筹平台向大病患者的捐款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呢?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特定范围: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 救济灾害:

如《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重大项目:

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三、“水滴筹”等互联网平台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

水滴筹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该公司于今年6月份完成C轮融资,投资方包括腾讯资本、高榕资本、中金资本等,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软件开发;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该企业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所以个人通过“水滴筹”等互联网平台捐出的款项不得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来源:晓红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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