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购买软件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便利律所、律师

作者:律所行政君。

观点:若借此次上传案件信息之名,行软件推广之实,既违背了身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居中性与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有权力寻租之嫌,更容易造成我们广大律所工作人员的抵触心理,惟愿浙江省司法厅慎思之!

律所购买软件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便利律所、律师

昨天,浙江省司法厅的一则通知如深水炸弹一般,引爆律所行政人员的圈子。通知要求省内各律所于2020年11月10号前,将本年度上半年所里律师办案的具体信息整理并上报,或是通过使用司法厅指定的两家律所管理软件录入案件信息。

我以一名律所行政人员的角度谈谈对这个通知的看法。

一、案件信息真的需要事无巨细地上传吗?

以往司法部提供的供各家律所填报的表格,都只要求律所填报本年度不同类型案件的数量和律师费金额即可,而此次省司法厅的通知,却要求律所上传本年度每一个案件的详细数据(包括委托代理合同编号、当事人姓名、当事人身份证号、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收费发票号、常年法律顾问的起始日期和办结日期、代理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等好几十个信息项),且不说我们律所一年的案件量之大,就说同一个案子在各个阶段都可能收费、都可能有新的证据、新的审理情况,用这么短的时间要整理上半年如此多案件的数据,现实吗?

而再说说这次数据收集,司法厅的初衷是”通过各家律所数据的归集与汇聚,初步实现大数据分析”,听上去很美好,但是现实很骨感:

建设大数据平台,必须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从律所的角度来说,上述数据均是各家律所的内部经营数据,是各律所的私有财产,公权力还是少介入的好。更何况,许多案件的信息既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更涉及案件的策略。如果将案件信息事无巨细上传,既是将一些涉密信息置于风险之中,更是侵害当事人与律师的合法权益的隐患。

不仅如此,司法行政部门身为行政机关,本身对全省律所虽有监督指导之责,但这种监督、指导应以必要性、相当性为度,此次司法厅通知虽说是响应司法部的”建设大数据”要求,但据了解其他省的司法厅并无此要求,因此我觉得这种方式并不妥当。

二、律所购买软件的初衷是便利律所、律师,而非便利司法行政部门

这几年来,我们律所也尝试过不少软件,不同的软件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我们所也是经过不断的试错与磨合,最终挑选了一款许多本地同行也在使用的软件,而即便市场给出了答案,也不敌司法厅的一纸通知。

但此次省司法厅的通知让人深感错愕:一方面,让我们行政人员把每个案件的详细信息悉数上传,工作量巨大,短时间难以完成;另一方面,据了解,我们本地的律所虽然使用律师办公软件很多,但很少使用司法厅指定的这两家软件,且不谈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牵扯,若是让律所、律师与其他律所工作人员为这样的行为买单,重新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去适应新的软件,实属不妥。

三、律所软件的选择,应在良币驱逐劣币的自由竞争机制下运行

最后,我还想说说关于律所软件的选择。首先,各家律所都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与律师反馈,经过深思熟虑而挑选了某一款律所办公软件。而一旦司法厅指定律所使用某一款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面对全省上千家律所的反馈,很难相信他们能够迅速、精准地给予回复。

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更优的,律所办公软件一定要有竞争的压力,才能够在市场大潮中独立实现自我更新与进步。而司法厅强行捆绑某两款律师办公软件,违背了自由竞争的体制,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象,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律所和律师。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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