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落槌,会否成为示范判例

当“网约车”荣膺2016年度经济热词的时候,今天的这则新闻,似乎可算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对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提供的示范性判例——

去年1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陈超在缴纳2万元罚款后将车提出,此后他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撤销该处罚。

这起在互联网约车时代到来后,伴随着网约车法律地位变化而延期宣判四次的案件,引发多个行业的关注,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经过历时近两年的审理,“专车第一案”昨天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被告济南运管中心去年2月13日对陈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次延期,2年审理,敏感而复杂的专车第一案,终于有了清晰而顺畅的一审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这份判决指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虽然济南运管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陈超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济南运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如果翻译得更直白一些,大概就是两层意思:第一,专车违规,但“法律不外乎人情”。第二,济南运管中心板子太重、下手太狠,且有明显的“越界”嫌疑。这些道理,虽说公道自在人心,但考虑到地方司法部门的诸多现实掣肘压力、考虑到网约车新政尚未进化到“慈眉善目”阶段,乃至于诸多类似的地方性行政诉讼在等着“样本”参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院敢于、能于直陈地方监管部门之弊,在判决中为专车司机撑腰说话,堪称善治。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经典而合规的案例,仍有现实的参考价值,起码在司法判决的说理部分和法律适用等层面都可提供借鉴。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判决的“含金量”着实不低。

2016年,算得上中国网约车立法元年。7月底,酝酿两年之久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较为宽松和利好的《暂行办法》,不啻给了网约车平台一张合法的运营许可证。此后的10月8日、9日,北上广深等地相继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约车新政来袭。此后,争议不断、反弹喧嚣。两个月后,北上广最终版属地新政正式出台,对进入车型有所放宽,对私家车进入网约车市场,特别是对紧凑型车辆进入网约车市场放开了通道。舆论普遍认为,这对于更广泛的私家车进入专车领域,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有两点是肯定的:网约车肯定不能放任自流,而网约车管理又必须契合市场与改革的规律和纹路。在1.94亿辆汽车保有量的中国大背景下,在去产能与产业转型带来诸多成本与痛点的现实语境下,理解网约车之上的大民生,恐怕也就能理解人社部为何会在不久前的《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里,点名“支持滴滴公司等分享经济企业”。

法理越辩越明,真相越厘越清。在公共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以公共利益为旨归、以价值规律为遵循、以中国国情为依托,网约车才会在中国经济“新方位”下找准坐标、走稳行程。

来源:群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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