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一男子利用“QQ机器人”传播淫秽视频

互联网时代,QQ、微信等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联络彼此的重要社交工具,其中的“群聊”功能更是由于可以与多人沟通互动的便捷性而广受欢迎。可是,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竟对此打起歪主意,利用社交软件群聊功能贩卖及传播淫秽视频。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二审审结了一起利用“QQ机器人”传播淫秽视频牟利案,五台籍男子裴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夏,裴某从网上购买了一个名为“机器人”的QQ程序,这个看似无害的小程序,可以完成自动对话、自动踢人、群内互动等指令任务,非常实用。裴某购买的这个程序可根据输入的指令发送视频链接。裴某遂将此程序用于其创建的一个QQ群以及管理的另外两个QQ群。这三个QQ群内共有400余名群成员,群成员通过向该机器人QQ程序发布指令以获取免费电影链接,裴某通过该机器人吸引群成员关注其建立的微信公众号,在群成员领取淘宝、天猫优惠券并消费后,裴某即可获得商家佣金。

2018年1月,裴某购买的机器人QQ程序升级后,三个QQ群内的机器人QQ在接到群成员的指令后,所发链接均为淫秽视频链接,且每个链接点击打开后,可观看一百部到两万部不等的淫秽视频,但裴某发现后任由该机器人QQ程序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

案发后,经侦查人员远程勘验取证,共从裴某的三个QQ群内提取、下载疑似淫秽视频共349个,经忻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组审查鉴定,共计有347个淫秽视频。此案经五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原审被告人裴某年龄尚小,对其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有限,且为初犯,并能在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裴某以其未牟利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初犯、年龄小等,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量刑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裴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裴某所提其未牟利,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通过购买QQ机器人的目的是为了吸引群成员关注微信公众号领取淘宝、天猫优惠券,后通过消费获得商家返利而获利,有牟利目的且也赚到200元,该供述真实可信,应予采信,故对其所提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网友,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维护网络环境人人有责,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是犯法的!

本报记者 张海鹰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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