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交易系统外接管理莫轻视 防范风险是大事

中证网讯(记者 徐昭)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逐年上升,部分专业投资者存在借助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现分仓管理、统一风控以及交易策略执行等需求。但是,如果信息系统健壮性不足或者证券公司把关不严,生成异常“大单”、连续报单或者发生透支,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要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同时,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

案例

2012年5月,F证券甲营业部接入M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网关。同年11月,F证券乙营业部接入H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2015年初,T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系统(以下简称T资管系统)接入F证券。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F证券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F证券客户中有284个主账户涉及接入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F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同时,F证券在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账户实名等风险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F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7,862,735.62元。

以上事实有F证券情况说明、F证券办公OA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客户交易资料、佣金规费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F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62,735.62元,并处以15,725,471.24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19年3月26日
下一篇 2019年3月2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