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盗版游戏牟利220万元,法院判三年!

近日,蕲春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2016年

被告人程某成立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

该公司经营名为“大侠游戏铺”的游戏APP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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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程某安排公司员工下载正版手机游戏,并非法破解“末日古堡”“奥利的庄园”等高人气游戏源代码,对其进行重新包装,将多款“盗版游戏”在该公司经营的5家淘宝店铺内销售。

游戏玩家在淘宝店铺内购买激活码,即可下载破解版游戏,享有大量的游戏币以及广告秒过特权,一时间生意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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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

案涉5家淘宝店铺共销售游戏960款

其中99款游戏侵犯他人游戏版权

涉案金额为1484026.15元

被告人程某控制关联支付宝

账户交易来源地“淘宝”中

游戏类收入共计483429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程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蕲春法院依法对被告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500000元;

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对被告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209284.7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呈现了多种新形式,蕲春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背景下的司法职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为净化文化市场运行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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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公开出售盗版游戏,严重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仅使正规的网游开发商及运营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侵犯了相关通过正规途径下载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地维护了网络游戏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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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法治大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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