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与女网友发生关系被指强奸,一审三年!二审判无罪

导读:天津男子卢某的DNA鉴定显示,其被公安局送检的卫生纸与被害女子体内残存体液相似度达99.9999999%,如此铁证,卢某是罪责难逃?还是会有转机?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 并非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要注重事实判断。简单来说,只是存在性关系的事实,并不足以定罪量刑,还尚需佐证有无违背妇女意愿才可。否则男、女发生性关系之后,女方一旦反悔,坚称男方就是强奸,男方就会处于被动位置,百口莫辩,最终含恨入狱,此有违刑法精神。

但有无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不仅需要结合各种主客观情况、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还需要裁判者通过各种手法、逻辑思维,形成内心判断,最终方可给出结论。

2015年发生的该起案件中,卢某被一审法院以其DNA与女子赵某体内残留物鉴定相似度达99.9999999%,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可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将“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关键因素考虑其中,所幸二审法院做了纠正,最终判无罪。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对该案进行学习,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案情

2015年,男子与女网友发生关系被指强奸,一审三年!二审判无罪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卢某系天津河东区人,1990年4月7日出生,大学毕业后的卢某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天津市药科中等专业学校职工。

2015年8月29日,卢某与赵某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在网络聊天过程中,赵某提出因自己身上没钱,衣服已两天没换。

卢某听之便主动提出给其购买衣服,赵某见卢某购买的衣服比较便宜,于是其请求卢某为之购买返程机票,承诺回家后再将机票款还给卢某,可卢某以“第二天订购、不会操作”等理由予以推托。

随后,赵某又提出让卢某将机票款转账至其微信,卢某允诺可以,但是要求赵某要与其见面,并主动提出要帮赵某续一天的房费,赵某答应了卢某的要求,但希望卢某预定的酒店距离车站近方便其搭车,之后双方约定第二天中午见面。

2015年8月29日中午双方见面后,在下午2时许,卢某带赵某来到其事先预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上的如家快捷酒店,在该酒店218号房间内,卢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赵某离开218房间,在该如家快捷酒店内另开308房间,然后赵某报警称被卢某强奸。

2015年8月30日,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同时,经警方调查,在与卢某见面前两天,也就是2015年8月27日,赵某还与从福建省福州市来到天津与通过手机“陌陌”软件结识的网友柳某见面,当晚二人使用柳某的身份证在天津市某温泉国际酒店入住同一房间。

次日早晨,柳某离开后用支付宝向赵某支付400元。之后赵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李某相识并见面,二人共同到天津市动物园游玩后,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津涞公路滨湖医院附近的如家快捷酒店入住同一房间。当晚19时左右,李某离开该酒店。

但柳某、李某均未与赵某发生关系。

一审法院以卢某DNA鉴定与赵某体内残留物相似度达99.9999999%,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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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主要证据证实卢某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赵某做了四次称述(此处只将主要内容归纳):第一次其称之所以到天津,系应朋友之约来天津玩,可未能联系上朋友,便在网上认识了卢某,后其被卢某强奸后自己借钱购买机票;第二次其称被卢某强奸后系卢某主动购买机票;第三次其称到天津目的系与陌陌认识的柳某、李某见面,之后又在陌陌上认识卢某后,其自己借钱付酒店房费,在酒店内卢某将之强奸;第四次其推翻了前面被卢某强奸一次的陈述,而是被强奸两次。

被告人卢某供述:2015年8月29日凌晨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并相约当日中午见面,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共同入住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上的如家快捷酒店218房间。后双方在该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

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DNA鉴定意见显示送检卫生纸上体液与赵某体内残留物为卢永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2、发生关系后,卢某与赵某的通话录音被一审法院认定系卢某违背赵某意愿的有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赵某手机通话的录音,能够证实在二人发生两性关系时曾有暴力,且被害人并非自愿。且该录音时长15分13秒,经过鉴定为一次性记录完成,未发现剪辑痕迹,被害人赵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具有诱使被告人卢某主动承认罪错的相关专业能力,在录音中对相关事实的承认亦是被告人卢某主动承认,被害人赵某并未有诱导的痕迹。

3、结合被害人赵某主动报案、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等其他间接证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

卢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为之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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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某认为双方系自愿行为,不存在暴力等情况。

卢某对于其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是承认的,但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不存在使用暴力的情况。

至于赵某手机中的录音,系双方发生关系后录制,内容只是赵某单方面的强调,卢某根本没有任何承认强奸的表述,卢某出于减轻其与赵某之间性关系所带来的对家庭和工作的负面影响目的,愿意与被害人私了,表现出的是一种妥协和无奈。

2、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卢某无罪。

二分院调取了卢某手机内卢永与赵某的“陌陌”聊天记录,经对证据补充侦查和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其认为,从目前证据来看,证实卢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奸妇女的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上诉人卢某无罪。

一审依据“卢某的DNA鉴定与赵某体内残留物相似度达99.9999999%、电话录音”判定卢某违背赵某意愿,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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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虽然经鉴定属于一次性完成,长达十五分钟无误,但就其内容而言,不能作为认定卢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效力。

从通话录音的内容上看,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和是否违背赵某意志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卢某始终没有承认曾对赵某使用暴力,也否认是在违背赵某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奸行为。

虽然卢某在通话中多次向赵某认错并请求私了,但不能依此就认为卢某承认对赵某实施了强奸,卢某的认错行为不能视为是承认犯罪。

因此,虽然该通话录音经过鉴定,属于是一次性记录完成,并且未发现剪辑痕迹,但其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卢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

2、赵某所做四次陈述,存在不符合逻辑、矛盾的地方。

从赵某陈述的内容上看,其对于来天津的目的和过程、其是否向包括卢某在内的网友索要钱财或返程机票等事实,每一次的陈述内容均不相同,对于被强奸的过程,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且其中的部分内容可以被证实是不真实的陈述,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与赵某的陈述内容相印证,所以赵某关于其被卢某使用暴力强奸的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

3、卢某是否违背赵某意愿,也要考究赵某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行为。

半推半就有助于解决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后是否自愿、是否撒谎的问题。司法实践对“半推半就”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一般从案发前男、女双方是否认识、有无性认知,案发中被害妇女是否反抗,导致受伤,案发后被害妇女是否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等等进行综合认定。

首先,在本案中,卢某、赵某系通过网络认识,赵某在与柳某、李某见面后又主动与卢某见面,还主动提要求,甚至同意卢某进入酒店房间,作为成年人应当有认知。

其次,发生关系过程中,赵某沉着,卢某并未采用暴力,赵某未受伤,可见发生关系违背赵某意愿存疑。

最后,案发后,虽然赵某有报警,可是从其陈述来看,发生关系次数存在问题,使用暴力也不得而知的。

因此在本案中,赵某存在“半推半就”行为。

综上,一审依据“卢某的DNA鉴定与赵某体内残留物相似度达99.9999999%、电话录音”判定卢某违背赵某意愿,不正确。

二审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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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卢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

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约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2、证明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3、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和卢某的供述,亦无法证明卢永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卢某无罪。

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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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构成强奸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真正做到了结合各种主客观情况,详细分析了各种证据,以及运用常理常情、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本案卢某是否违背赵某意愿,可谓是既将就客观实际,又讲究主观情形,最终卢某无罪释放,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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