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发布网络诈骗及养老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日,我市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贯彻落实全省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涉诈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以案说法,护老反诈”专栏刊发第九期《泰安中院发布网络诈骗及养老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本期案例的解析梳理,帮助老年人增强防范意识,构筑起一道防诈反诈的“心理防火墙”。

5月1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打击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暨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杨福桐通报了全市法院打击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暨养老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君远发布了网络诈骗及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泰安政法融媒体中心、山东法制报、泰安日报、大众网、鲁网等媒体参加。

泰安中院发布网络诈骗及养老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依法严惩网络诈骗和养老诈骗犯罪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审判职则,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全力追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保障群众权益,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深化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内网络诈骗及养老诈骗犯罪惩、防、治联动工作机制。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网络诈骗刑事案件89件183人,对70名被告人判处实体刑,对113名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追缴赃款1000余万元,判处罚金390余万元。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网络诈骗犯罪和养老诈骗犯罪,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泰安、平安泰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诈骗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70多岁的泰安人张某某。聊天中,张某某透漏自己是信佛的,杨某某遂称自己也信佛,取得张某某信任。杨某某抓住张某某求神拜佛、祈求保佑的心理,自称是“女娲娘娘”转世到人间的肉身,现在生病了需要用钱治疗,张某某遂向其微信转账300元。之后,杨某某以“女娲娘娘”、“佛祖”等神仙在人间的肉身生病需要治疗费为借口,多次让张某某提供资助以积功德,每次骗取张某某钱财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自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杨某某共骗取张某某82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增多,犯罪手段五花八门,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人辨识能力弱,极易成为诈骗对象。希望老年朋友时刻绷紧防范诈骗安全弦,擦亮眼睛,以防落入不法分子设计的圈套,造成财产损失。

案例二:被告人况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况某在无股票、期货产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袁某某为其搭建“益盟财经”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制作网站APP客户端,开发配套的注册开户、入金、出金模块软件,建立资金通道。该交易平台不与正规期货交易市场联通。被告人况某伙同被告人杨某1等在“益盟财经”网站套用“上证50”大盘数据,雇佣人员通过在网络上推广讲师微信公众号建立微信群,拉股民入群,通过推荐股民进股票讲座直播间听课的方式,在微信群和直播间引导股民进入“益盟财经”网站注册,在该平台炒“上证50”期货,诱导股民在其平台大量入金,进而通过“反向喊单”的方法使股民购买期货亏损。自2019年初开始,被告人杨某1陆续雇佣了被告人邓某、杨某2、庞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组建微信团队。微信团队成员每人配备十多个昵称不同的微信号,交叉组合,建立了多个炒股微信群,并将关注公众号的股民拉入群内,继而推荐股民进入直播间听课。被告人况某、罗某某及招募人员以“巫行云”、“任潇”、“铁股昊天”、“洪骑”等化名,冒充专业股票讲师在直播间讲课,与微信团队配合,引导社会股民进入“益盟财经”平台炒“上证50”期货,并用“反向喊单”的方法向股民推荐期货产品,诱导股民投资亏损。自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况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3382955.5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况某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况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在互联网时代,许多线下进行的市场行为搬到了网上,网上购物、集资、炒股、贷款不胜枚举。由于一般网民对网上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能力有限,致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使被害人遭受巨额损失。提醒广大网民,要不断提高对网上不法行为的辨识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约集陈某1、裴某某、杨某1、吴某、陈某2、谢某某、王某1、董某某等人共同实施诈骗。吴某某安排王某1、董某某等人先后在深圳市龙华区华联大厦、龙华区天汇大厦,雇佣钟某某等话务员成立资源团队;安排陈某1、谢某某分别组建华联团队和ICO团队两个业务团队,其中陈某1负责华联团队并安排卢某某、雷某1、杨某2、王某2、周某分别成立战魂队、雄鹰队、奋进队、飞鹰队、光速队等五个小队;谢某某负责ICO团队并安排曾某某等人分别成立五个小组。被告人王某1、董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公民电话号码等信息资源后,将电话号码导入网络拨号软件内进行拨打,话务员随后根据王某1、董某某提供的话术,冒充广发证劵、海能证券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接听电话的被害人以了解、推荐股票等方式为由,获取被害人微信信息。随后被告人王某1、董某某负责的资源团队将获取的被害人微信信息对接到华联团队、ICO团队、长沙团队等业务团队。业务团队成员制定诈骗方案后,利用公司配发和个人的手机微信号,分别冒充老师、助理、开户专员、广发证券、海能证券、北华基金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不同角色,配合裴某某先后冒充的“北华基金创始人刘某某”、“千阳资产董事长张某某”在公司直播平台对被害人网络授课,逐步诱骗被害人在吴某某等人搭建的鼎豊国际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投资沪深300。吴某某安排杨某1、陈某2等人租赁上海LeanWork公司的CRM后台管理系统,将鼎豊国际交易平台和“metatrader4”软件进行对接,杨某1通过张某寻找第三方支付平台,后陈某2、赵某某负责将鼎豊国际交易平台、“metatrader4”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对接。吴某某安排吴某、杨某1将被害人在鼎豊国际交易平台入金的钱通过北京易宝、酷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吴某某等人控制的袁某某、宋某某、雷某2等个人账户,涉案总金额11868779.79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伴随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运营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诈骗犯罪手段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的态势。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别冒充老师、助理、开户专员、广发证券、海能证券、北华基金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不同角色,步步涉陷,利用被害人急于赚钱的心理,一步步让被害人走进被告人事先精心设计的诈骗套路,再次提醒广大网民网上投资理财需谨慎。

案例四: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肖某1伙同他人合伙成立工作室,使用传奇支付平台为“威尼斯人娱乐城”等赌博网站流转赌资,并雇佣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为员工,四人为传奇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处理运营中的赌资掉单等问题,共帮助转移赌资2942435.21元。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肖某2、肖某3、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等人明知资金来自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仍先后使用方正、百川、顶顶、传奇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组团为赌博网站流转赌资,并按照0.1%-0.9%不等的比例提取佣金牟利,共使用银行卡流转赌资8800762.43元。被告人刘某1、刘某2、卢某某、覃某某、许某某等人明知资金来自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仍先后使用XB、传奇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组团为赌博网站流转赌资,并按照0.1%-0.9%不等的比例提取佣金牟利,共使用银行卡流转赌资12137250.98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网络赌博犯罪在实践中打击难度较大,赌博资金的流转涉及到银行及网络支付通道,对相关支付平台的维护运营也是帮助实施犯罪活动中重要的一环,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工作难度。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可以斩断流转渠道,对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被告人周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结识。2021年6月至7月,为了获取利益,周某在明知李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四张银行卡及本人微信账户,多次帮助李某接收钱款共计959095元。后周某将所接收钱款按李某要求转出至其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出钱款共计907496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形式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或银行卡用于收取犯罪所得,并从中抽取一定的“抽成”,谋取非法利益,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打击此类犯罪,有利于斩断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链条,遏制社会危害性的进一步扩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

余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承接经营其上线开发的赌博网站,利用电信网络招揽内地赌客在网站投注赌博,以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苏某某将涉案赌博网站的经营地点先后设立在柬埔寨、菲律宾等地,其招募同乡作为运营管理人员,同时雇佣内地人员作为网站客服人员,以苏某某为首的19人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跨境犯罪团伙。涉案网站内设置视讯直播、电子游艺、彩票游戏、棋牌游戏、体育赛事等多项赌博游戏,并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接收赌资。经查实,涉案网站注册会员账号高达77万余个,涉案赌资累计约6.2亿元。同时,经该赌博网站联系发展,被告人余某某组织其他5人利用个人名下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为该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以非法牟利,累计结算金额超过8000余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经营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赌博网站的设立运营均在境外,受条件所限,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网站进行了网络远程电子勘验,并对赌博网站的相关数据予以提取,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站赌资予以检验。人民法院对本案各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境外更不是逃避打击盲区,任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七:被告人崔某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天天向上”跑分平台是一种新型第四方支付方式,该平台实际控制人、管理员及客服在境外泰缅边境窝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0月,被告人崔某某经网友介绍下载安装“天天向上”跑分平台APP,分别使用三个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并绑定其银行卡,根据平台显示选择银行卡号进行充值跑单,后平台分批将充值的数额返还给崔某某,并按其充值数额的0.85%至1%返还收益。截至2020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以上三个账号在“天天向上”平台进行充值跑单流水合计5312953元,收益合计53335.53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交易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电子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但不论通过何种方式,犯罪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分流“洗白”后再转入自己的账户。为了洗钱,网上出现了高佣金的“跑分”平台,在“跑分”洗钱的过程中,银行卡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本案提醒大家,不要被各类“跑分”平台高利润的回报蒙蔽了眼睛,做起动动手指就可以轻而易举赚钱的发财梦,为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使用,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例八:被告人郑某等人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9年以来,被告人郑某、郑某某违反有关规定,通过以赠送洗衣液的方式组织他人实名登记手机卡号,并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缪某某,郑某获利72500元,郑某某获利48299元。被告人林某某、缪某某再加价转卖他人进行牟利,林某某获利20000元,缪某某获利36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手机卡已与特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相捆绑,被告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本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在街头上以送礼品等名义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使个人信息暴露。

案例九:被告人林某等人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办理建设银行卡后将该银行卡的U盾、开户手机号码一并提供给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人员使用,导致3名被害人被诈骗,该卡异常支付结算金额共计753342.3元。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联系购买手机卡、“GOIP网关”设备,纠集李某某、王某、张某某在泰安市、济宁市、河南省等地的宾馆、民宿内,以每个卡口每天200元的价格,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通讯联络信号,获利至少7万元。2021年4月,被告人林某分别伙同李某某、王某在泰安市岱岳区格林豪泰酒店内,使用GOIP设备插入事先购买的手机卡,通过蝙蝠软件联系,为涉嫌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通讯联络信号,导致8名被害人被骗1481802.45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牟私利积极参与,为网络上线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或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既为电信诈骗行为人办理信用卡,又使用GOIP设备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通讯联络信号,通过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全面打击关联犯罪,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十: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曹某等人成立扬亿帆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先后带队加入该公司。2018年7月,扬亿帆公司进行重组,以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李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组织、招聘其余被告人为组织成员,组成了诈骗集团。被告人周某某称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业务总监、被告人曹某担任财务总监。犯罪集团下辖三个电信诈骗业务团队,分别由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和周某负责,对外称经理。电信诈骗业务团队即公司业务员,提取个人实施诈骗活动的比例提成。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周某负责向各团队人员教授诈骗聊天技巧,带领团队人员使用微信号诱骗被害人注册使用创汇国际交易平台APP,并将被害人拉入由团队成员组成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各团队成员冒充投资客户,营造虚假的盈利氛围,诱使被害人向该平台充值。被害人充值后,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周某再充当导师引导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平台黄金涨跌指数”。被害人购买后,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周某等人利用后台权限,人为操纵国际创汇APP涨跌指数,使被害人投入钱款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先后骗取被害人636264.35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为掩饰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而注册成立公司,招募人员组建团队,搭建可人为操作的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行为,引导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平台黄金涨跌指数”。通过营造虚假的盈利氛围,诱使被害人向该平台充值,从而坠入被告人的诈骗圈套。本案再次提醒大家,对网络炒股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抱有一夜暴富的幻想。

来源:法治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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