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诱骗裸聊、线下性侵三名未成年人,法律如何评价?

导读:北京一40岁男子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利用qq、微信聊天工具,伪装成年轻成熟男子,专门添加未成年女性,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取得对方信任后,或以败坏名声威胁,或以送礼物引诱,要求裸聊,隔空猥亵,甚至线下发生关系。

事情发生后,未成年人的父母神经再一次被触碰,纷纷声讨该男子,恨不得噬其血食其肉,都要求严厉对该男子严厉判刑。

该男子行为可恨归恨,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不会因为未成年人父母要求而对男子就判处极刑。是否构成强奸罪,除了要有证据作为支撑,还要综合整个案情进行分析。

比如案发过程中,男子是否采用的手段足以使被害人陷入不能、无法反抗的状态,又或者说被害人在整个案件中是否存在自愿行为,而犯罪行为人男子又不知其年龄的情况。

那么,如果如前所述,的确存在这些情况,那么该男子是否还构成强奸罪呢?特别是未满十四岁幼女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是否就不管原因如何,就一律按照强奸罪处罚?整个案件中,男子采用败坏名声、送礼物引诱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注:本案王某不仅涉嫌强奸罪,还涉嫌猥亵罪、侮辱罪等,但本文仅对其中的强奸罪进行分析,最后会附上法院对其最终判决结果。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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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网络

王某是北京人,今年四十岁。王某日常爱好就是喜欢网上交友,可和普通人交友的目的不一样,王某是专门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随机添加好友,看似随机,可寻友条件被王某拿捏得死死的。王某设置搜索条件为“20岁以下、女性”等,但实际上主要添加的还是未成年女性。

王某不仅搜索目的明确,还会明确自己的下一步计划。他添加好友成功后,会查阅对方资料、套话,了解对方实际情况,然后从网络上下载年轻男子照片,将自己打造成20多岁成熟男性人设,欺骗对方感情,获取信任,从而达到目的。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王某获得三名未成年女性信任,其中一名未满十四岁,王某收集了她们的信息。

之后王某丑陋嘴脸显现,由关爱转胁迫,威胁该三名未成年女生发裸照,如果不发,王某将在她们学校、家附近张贴其照片,败坏她们的名声,被害人因为害怕向王某发了露脸裸照。

除此之外,王某还通过以红包、购买礼物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发送露脸的裸照满足王某的要求。

得到裸照后王某依旧不满足,他或以裸照败坏名声为威胁,要求裸聊,或者以谈恋爱为由,线下与被害人见面,实施猥亵或发生性关系。

最无耻的是,被害人多次拒绝王某的要求,王某便将被害人裸照,发生关系的视频发送给其亲人。

与未满十四岁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是真还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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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2003年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法院研究出具关于刑法解释的《批复》,内容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结论由此而来,即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可这样的做法,导致在后期的司法审判中,频频出错,甚至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追究犯罪人员责任时,做不到主客观一致和罪过责任一致。

《刑法》的主客观一致,是法治所追求的进步,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所具有的主观上想法,以及客观行为,二者相统一,才能够定罪。但该《批复》,却不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想法,直接客观归罪,不利于法治的进步,反而是倒退的。

因此,在判定行为人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时,不能说无论其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在这类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即主观故意的条件。

所幸,该《皮批复》在2003年8月被暂停,之后,也就是2013年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待这一情形进行了详细回复。

本案被害人系三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人年仅13岁,那么本案中强奸罪采用何种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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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入罪标准,上述法条规定有两种:

其一,针对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系关键,犯罪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去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违背其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其二,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与其发生关系时,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未年满十四周岁,这里的明知包括了应当知道、应该、可能知道。如果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无论强行,还是不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都自然构成强奸罪,但如果不明知,且受害人系自愿行为,显然,就不能再判其有罪了。

综上,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采用标准一进行判断,针对十三岁的幼女,如果存在自愿行为采用标准二进行判断,但是如果不是存在自愿行为,只要行为人对其实施侵犯,就构成强奸罪。

对年满十四周岁侵犯采用标准一容易理解,可本案十三岁幼女采用强奸罪入罪标准二,此时,如何判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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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主观明知”的判断,《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做了规定,原文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本案中涉及的被害人其中仅有一人已满十三岁,未满十四岁,因此对于第二款,我们不再去深究,仅仅看第一、三款的规定。

第1款系总则规定,明确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系未满十四周岁,而实施奸淫性侵行为的,规定为“主观明知”,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第3款是对年龄在十二到十四岁之间幼女的规定下,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因此当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犯罪行为人是否犯罪,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

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否则按照强奸罪处理。

王某采用败坏名声、送礼物引诱的方式,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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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王某采用败坏名声的方式进行威胁的,属于《刑法》中的胁迫行为。

何为胁迫?即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

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2、采用礼物引诱,以谈恋爱为由则属于《刑法》中的“其他手段”。

何为“其他手段”?即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最常见的有几种: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等等。

毫无疑问,“其他手段”的程度必须与暴力、胁迫一样,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送礼物后引诱,已然达到使受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因此属于“其他手段”。

本案中王某与三名未成年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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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愿,强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采用的是败坏名声为由,约其线下见面,如前文所述,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的属于胁迫手段,王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已然违背其意愿,构成强奸罪。

2、与未满十三岁幼女发生关系,不论王某系引诱,还是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正如本案案情所述,王某交友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为了犯罪,在此过程中,王某搜集到了被害人的所有信息,自然包括年龄。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使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不需要判断王某的“主观认知”,因为他已经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因此构成强奸罪。

这样规定,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

起诉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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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面对网络,几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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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更加重视和引导其正确上网,切不可任由胡来。

其次,面对虚拟的网络世界,千万要注重保护隐私,绝不能轻易向对方泄露或告知自己的家庭、学校和个人信息。

认识隐私部位,要明白即使没有面对面接触,隔空猥亵也是性侵!

再次,学会甄别不轻信,面对网络世界的信息良莠不齐,面对索要照片、索要钱财等行为,面对游戏带练、充值、金钱财物诱惑等情况,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必要时求助父母老师。

最后,线下见面需谨慎,尤其是约见时间晚、地点在偏僻地点或者酒店等地方的更要果断拒绝,并及时把情况告诉身边的大人。对方如果有强迫、威胁等情况,更是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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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仁胜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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