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剖析

一、案情简介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以下统称“原告”)称:于2014年9月5日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外观设计的载体分为“立体产品”、“平面产品”以及“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涉案专利为其中的“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剖析

原告发现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开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的,版本号为1.0.16.0107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该软件外化出的界面图像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两者构成了相似的外观设计。被告在互联网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即使是免费发布,也是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属于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直接侵犯。

二、裁判要点

(1)是否可以适用现有外观设计侵权规则

涉案专利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3月12日颁布的第六十八号令中所规定的“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针对该新类型外观设计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

(2)原告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同时考虑产品及设计两要素。本案中,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

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的主张不能成立。

(4)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虽主张用户存在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有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用户实施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其电脑的行为,并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脑等行为。据此,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即便确如原告所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侵权产品的中间物,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华发七弦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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