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涉税政策知多少

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贰、软件产业和产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为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为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叄、软件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规定: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肆、出口退税新系统上线

从2021年7月起,在全国全面上线出口退税新系统,依托智能分流机制,实现以单条明细数据为单位分别处理确保有疑点业务分流处理、无疑点业务正常退税。同时,新系统进一步拓展了智能办税服务功能,提供多种申报渠道,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离线申报工具、“单一窗口”在线申报三种免费申报渠道,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服务精细化水平。从2020年9月起,优化整合后的出口退税系统已经在部分省份先后试点,同时,通过计算机精准比对发票和报关单明细信息,试点以来共阻断高风险发票3万多份,提示各类风险疑点9万多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伍、软件出口退税率及发票开具

1.软件出口退税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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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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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系统后,点击【系统设置】下方的【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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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时,名称:品牌名字+软件产品,单位【套】,注意:税收编码要看软件来源于哪里,如果是来源于系统就选系统软件产品【10603010101】,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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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填写【软件的型号】 ,税率【13%】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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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完成后,开具发票,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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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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