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会计-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会员:

2019年8月,我公司外购了一款财务软件,按2年摊销,请问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大成方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7项规定,享受购入软件加速摊销主要留存以下资料:外购软件拟缩短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购入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因此,你公司外购的财务软件加速摊销无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应将外购软件拟缩短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购入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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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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