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软件谋利 未经许可即是侵权

技术高手轻松为他人解密软件,却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后还因此被告上了法院。最近,就有人因为帮人“解密”牟取暴利吃了官司。

天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电脑针织横机生产销售企业,2011年5月,该公司与得利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电脑横机控制软件。后为保证分期付款的购买人按时付款,天源公司运用该控制软件对逾期不付款的针织横机设置了自动设密停机程序。

2013年6月,懂行的陈某对天源公司销售给林某的十台横机进行解密,每台收了林某2500元,由此,让天源公司无法再收回余款。对于陈某这样的做法,天源公司早就“盯”上了。此后,该公司以陈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把他起诉到桐乡市法院,要求徐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陈某认为,天源公司不是著作权人,而自己只是帮林某干活,天源公司货款收不回是他们与林某之间的事情,跟自己无关。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对天源公司计算机软件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中,得利公司是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天源公司受让了该软件,继受取得著作权,则有权在他人破坏上述软件导致加密程序失控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而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陈某把林某的电脑横机主板进行解密,使得林某无需向天源公司支付余款就能继续使用机器,并从中赚取差价。这一行为,系未经得天源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破坏天源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实质上,已经侵害了天源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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