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首宗以计算机软件形式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明法宣)日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称,高明区首宗以计算机软件形式侵犯著作权案件已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据悉,该案件也是佛山2019年以来首起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

据介绍,2017年,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安徽宿州某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为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黄某在未取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破解正版软件以及更新版的正版软件。另外,黄某还用从他处购买的基于正版软件所开发的另一款盗版软件,用同样手法进行更换。之后,黄某将上述两款盗版软件以每个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放到其自建的两个网站上出售并从中牟利。同时,黄某还以开通高级年费会员的方式吸引用户付费,获得非法收益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年初,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接到安徽宿州某公司的报案,称其研发并已登记著作权的电子软件被佛山某科技公司非法出售,而该公司的登记地址在高明区。接报后,高明公安分局对软件下载的IP等数据情况进行侦查,发现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今年4月15日凌晨,辗转3000多公里前往山东省菏泽市将黄某抓获归案。

8月21日,高明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高明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高明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审理该案,认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黄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光明网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站任何资料有侵权请您尽早请联系jinwei@zod.com.cn进行处理,非常感谢!

上一篇 2020年8月1日
下一篇 2020年8月1日

相关推荐